次生風險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次生風險(Secondary Risk)
目錄 |
什麼是次生風險[1]
次生風險是在風險治理領域存在的一類現象,旨在降低一項風險的政策卻又帶來新的風險。通常人們將擬應對的風險稱為目標風險,將為應對目標風險而制定的政策帶來的新的風險稱為次生風險。
次生風險的特點[1]
研究風險權衡問題的專家約翰·格雷厄姆和喬納森·威納根據目標風險和次生風險的特點以及承擔目標風險和次生風險的人群的特點,將應對目標風險而又帶來次生風險的現象分為四大類。
(1)風險抵消。
在這類現象中,目標風險和次生風險是同樣的風險,承擔目標風險的群體和承擔次生風險的群體是同一群體。
(2)風險轉移。
在這類現象中,目標風險和次生風險是同樣的風險,但是承擔目標風險的群體和承擔次生風險的群體不是同一群體。
(3)風險替代。
在這類現象中,目標風險和次生風險是不同的風險,但是承擔目標風險的群體和承擔次生風險的群體是同一群體。
(4)風險轉換。
在這類現象中,目標風險和次生風險是不同的風險,而且承擔目標風險的群體和承擔次生風險的群體也是不同的人群。
環境中次生風險的成因[1]
約翰·格雷厄姆和喬納森·威納在美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下,在《環境與健康領域的風險權衡》一書中對制定政策解決一個問題而又帶來次生問題現象的成因作了分析。他們認為這類現象產生的錶面原因是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沒有把政策可能帶來的次生風險納入考慮範圍。但是這類現象的發生還有著深層次的原因。
(1)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受次生風險影響的群體沒有充分發出自己的聲音。
可能的原因包括:他們獲取信息的意識和途徑有限,並不知道政府正在制定的政策,更不會意識到政策可能給自身帶來的影響;他們發聲的意願和途徑有限,即使意識到政策可能給自身帶來影響,但是也不瞭解表達意見的合法渠道;他們可能知道表達意見的渠道,但是受困於集體行動的邏輯,不願意站出來表達自己的意見。
(2)社會的發展使得政府部門的分工得以細化,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職責範圍。
各個部門在制定政策時往往聚焦於自己部廣]要解決的問題,而忽略政策可能在其職責範圍之外出現問題,如果帶來的次生問題在其職責範圍之外,那麼很可能被忽略。甚至,在同一個部門]內部分工的細化也會導致政策的碎片化,並最終導致解決一個問題又帶來另外的問題。
(3)政策的作用主體對政策的響應方式超乎政策制定者的預期。
如推廣節能燈泡的使用旨在節約能源,間接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推廣節能燈泡後,單位時間耗電量減少,人們開燈的時間卻可能會變長,結果可能是能源沒有節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也並沒有減少。
(4)其他原因。
如政策制定者對政策執行者和各個利益相關方的行為預判不足,導致政策制定者所制定的政策思慮不周等。
環境中次生風險的對策[1]
針對決策者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沒有將政策可能帶來的次生風險納入考慮的問題,最直接的解決之道就是完善政策制定過程,通過制定規章制度明文要求政策主導機構在制定政策時開展次生風險的識別和權衡工作。政策的分析和設計是專業性比較高的工作,需要專業領域知識也需要對政策過程的理解。
短期看,一是通過制定規章要求政策制定者在開展次生,風險的識別和權衡工作時,需要就如何組織團隊承擔分析任務以及如何開展次生風險的識別和權衡給出指南。二是在關於如何開展次生風險的識別和權衡的指南中,列出應對目標風險而又帶來次生風險問題產生的深層次的原因,逐項進行對照分析。三是要求將分析結果在政策制定前的某個階段進行討論,邀請次生風險承擔者的代表或者代言人加入政策制定討論過程之中。
從長期看,需要更為根本的改變。一是在公務員體系的培訓課程中,培育公務人員的“次生風險”意識以及以全局視野分析問題的能力。二是改善現有的政治生態和激勵機制,保證在執行政策的過程中有健康的政治理性,降低政策目標在執行過程中被層層放大的可能性。三是對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機制體制進行改革,以使得次生風險能夠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被納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