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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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风险(Secondary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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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次生风险[1]
次生风险是在风险治理领域存在的一类现象,旨在降低一项风险的政策却又带来新的风险。通常人们将拟应对的风险称为目标风险,将为应对目标风险而制定的政策带来的新的风险称为次生风险。
次生风险的特点[1]
研究风险权衡问题的专家约翰·格雷厄姆和乔纳森·威纳根据目标风险和次生风险的特点以及承担目标风险和次生风险的人群的特点,将应对目标风险而又带来次生风险的现象分为四大类。
(1)风险抵消。
在这类现象中,目标风险和次生风险是同样的风险,承担目标风险的群体和承担次生风险的群体是同一群体。
(2)风险转移。
在这类现象中,目标风险和次生风险是同样的风险,但是承担目标风险的群体和承担次生风险的群体不是同一群体。
(3)风险替代。
在这类现象中,目标风险和次生风险是不同的风险,但是承担目标风险的群体和承担次生风险的群体是同一群体。
(4)风险转换。
在这类现象中,目标风险和次生风险是不同的风险,而且承担目标风险的群体和承担次生风险的群体也是不同的人群。
环境中次生风险的成因[1]
约翰·格雷厄姆和乔纳森·威纳在美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在《环境与健康领域的风险权衡》一书中对制定政策解决一个问题而又带来次生问题现象的成因作了分析。他们认为这类现象产生的表面原因是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没有把政策可能带来的次生风险纳入考虑范围。但是这类现象的发生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1)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受次生风险影响的群体没有充分发出自己的声音。
可能的原因包括:他们获取信息的意识和途径有限,并不知道政府正在制定的政策,更不会意识到政策可能给自身带来的影响;他们发声的意愿和途径有限,即使意识到政策可能给自身带来影响,但是也不了解表达意见的合法渠道;他们可能知道表达意见的渠道,但是受困于集体行动的逻辑,不愿意站出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2)社会的发展使得政府部门的分工得以细化,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范围。
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聚焦于自己部广]要解决的问题,而忽略政策可能在其职责范围之外出现问题,如果带来的次生问题在其职责范围之外,那么很可能被忽略。甚至,在同一个部门]内部分工的细化也会导致政策的碎片化,并最终导致解决一个问题又带来另外的问题。
(3)政策的作用主体对政策的响应方式超乎政策制定者的预期。
如推广节能灯泡的使用旨在节约能源,间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推广节能灯泡后,单位时间耗电量减少,人们开灯的时间却可能会变长,结果可能是能源没有节约,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也并没有减少。
(4)其他原因。
如政策制定者对政策执行者和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行为预判不足,导致政策制定者所制定的政策思虑不周等。
环境中次生风险的对策[1]
针对决策者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没有将政策可能带来的次生风险纳入考虑的问题,最直接的解决之道就是完善政策制定过程,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明文要求政策主导机构在制定政策时开展次生风险的识别和权衡工作。政策的分析和设计是专业性比较高的工作,需要专业领域知识也需要对政策过程的理解。
短期看,一是通过制定规章要求政策制定者在开展次生,风险的识别和权衡工作时,需要就如何组织团队承担分析任务以及如何开展次生风险的识别和权衡给出指南。二是在关于如何开展次生风险的识别和权衡的指南中,列出应对目标风险而又带来次生风险问题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逐项进行对照分析。三是要求将分析结果在政策制定前的某个阶段进行讨论,邀请次生风险承担者的代表或者代言人加入政策制定讨论过程之中。
从长期看,需要更为根本的改变。一是在公务员体系的培训课程中,培育公务人员的“次生风险”意识以及以全局视野分析问题的能力。二是改善现有的政治生态和激励机制,保证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有健康的政治理性,降低政策目标在执行过程中被层层放大的可能性。三是对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机制体制进行改革,以使得次生风险能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被纳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