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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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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條約談判[1]

  條約談判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就條約的內容達成一致的協議而進行的交涉。

條約談判的內容[1]

  條約的談判是制定條約的開始,一些重要的條約,國家元首可以親自進行談判。如1815年《維也納會議公約》的締結就有俄、普、奧各國的君主參加。美國總統出席1919年的巴黎和會,締結對德的《凡爾賽和約》。一般的條約由他們授權的全權代表進行談判。全權代表必須持有“全權證書”。全權證書是指一國主管當局所頒發,指派一人或數人代表該國談判,議定或認證條約約文,或完成有關條約之任何其他行為之文件。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第2款(甲)項規定,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外交部長參加談判,無須出具全權證書;(乙)項規定,使館館長,為議定派遣國與駐在國間條約約文時,無須出具全權證書;(丙)項規定,國家派往國際會議或派駐國際組織或該國際組織一機關之代表,為議定在該會議、組織或機關內議定之條約約文也無須出具全權證書。

  談判開始前,全權代表互換全權證書並相互校閱,認為妥善後即開始談判。在談判締約時,如果是雙邊條約的締結,有時由一方提出草案交給對方,而對方或者同意此草案,或者另提草案;有時通過外交途徑或全權代表直接進行談判,共同起草條約約文。對於多邊條約的起草,或者由參加會議的各國代表共同起草,或者由國際組織起草,或者組織專門委員會起草,然後討論通過,例如由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提出了條約法公約草案,1969年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了有110個國家的代表參加的外交會議通過了條約法公約。國際會議擬定多邊條約,其約文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9條規定,應經所有參加起草條約的國家同意,同時一般應以出席及參加表決的國家的2/3多數票通過。條約約文形成後,談判暫告結束,談判代表向其本國政府請示,以便正式簽字。

參考文獻

  1. 1.0 1.1 王獻樞主編.第十三章 條約法 國際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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