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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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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条约谈判[1]

  条约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

条约谈判的内容[1]

  条约的谈判是制定条约的开始,一些重要的条约,国家元首可以亲自进行谈判。如1815年《维也纳会议公约》的缔结就有俄、普、奥各国的君主参加。美国总统出席1919年的巴黎和会,缔结对德的《凡尔赛和约》。一般的条约由他们授权的全权代表进行谈判。全权代表必须持有“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条第2款(甲)项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参加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乙)项规定,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丙)项规定,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国际组织一机关之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议定之条约约文也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谈判开始前,全权代表互换全权证书并相互校阅,认为妥善后即开始谈判。在谈判缔约时,如果是双边条约的缔结,有时由一方提出草案交给对方,而对方或者同意此草案,或者另提草案;有时通过外交途径或全权代表直接进行谈判,共同起草条约约文。对于多边条约的起草,或者由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共同起草,或者由国际组织起草,或者组织专门委员会起草,然后讨论通过,例如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了条约法公约草案,1969年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有110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国际会议拟定多边条约,其约文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9条规定,应经所有参加起草条约的国家同意,同时一般应以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国家的2/3多数票通过。条约约文形成后,谈判暂告结束,谈判代表向其本国政府请示,以便正式签字。

参考文献

  1. 1.0 1.1 王献枢主编.第十三章 条约法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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