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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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說是指國家憑藉其政治權力,通過強制性的方式,對社會產品、個人收入等實行徵稅提供依據的一種學說。權力說是傳統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理論產物,它被用來說明這種制度安排下的賦稅依據、原則及其調節作用。權力說也可以說是以傳統勞動價值論作為理論依據的學說。
權利說的概述[1]
我國之所以提出“權力說”而否定“交換說”,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認為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產品是由非生產性勞動生產出來的,這種勞動不創造價值,不能作為商品來交換。既然公共服務產品不能作為商品來生產和交換,那麼,它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付出的成本,就只能通過強制性的、無償性的和固定性的賦稅來補償。
從“權力說”出發,人們認為賦稅的原則是,普遍納稅的原則、公平稅負的原則、講究效率的原則、加強巨集觀調控的原則和簡化手續的原則。同“交換說”的受益賦稅原則與能力賦稅原則相比,二者之間的差別較大。所謂普遍納稅原則,實質上是財政原則,即建立稅制,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如果從交換的角度來理解,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利益決不是通過兼顧就能夠實現得了的,而是要通過公共服務產品的交換得到滿足。只有運用權力,才有可能做到三者之間利益關係的兼顧。公平稅負與講究效率的原則雖然同“交換說”的受益賦稅原則、能力賦稅原則字義上相近,但實現的手段完全不同。前者是在兼顧一系列利益關係的基礎上達到公平與效率兼顧的目的的;後者是從公共服務產品交換的角度認識公平與效率關係的,由此建立的兩種稅制不可能完全相同。改革開放以前,我國運用權力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目的是要實現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可是結果事與願違,稅收制度更多體現的是父愛主義和平均主義,效率受到較大的損害。加強巨集觀調控的原則和簡化手續的原則是“權力說”的典型用語和充分體現,在“交換說”中巨集觀經濟環境的穩定是通過公共服務產品的交換對非公共服務產品市場的影響,或叫自我調節實現的。西方國家就是運用減少或增加稅收,降低或擴大公共服務產品的方式對巨集觀經濟進行調節的。這種稅收與公共服務產品的減少或增加體現的就是一種交換關係。
權利說的基本內容[1]
- 強制性
- 固定性
- 無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