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棄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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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棄倉是指客戶放棄其穿倉賬戶,隱姓埋名、逃逸,拒不歸還虧欠期貨公司資金的風險事件的簡稱。
期貨棄倉常常是期貨穿倉事件的結果。在目前國內信用機制下,不會有客戶傻到將錢再存到其穿倉賬戶上,因為這筆錢存進去並不歸自己,而是還給期貨公司。客戶棄倉後要麼暫時退出市場,要麼用他人名字到另一家期貨公司開戶。法律意識較濃的客戶還可能起訴期貨公司,要求期貨公司承擔未盡強行平倉義務的一切後果。但如果國內信用機制健全,穿倉客戶為自身信用記錄,還是會將錢交還期貨公司,以免影響其在其他業務領域的發展。
1、導致棄倉事件的原因較複雜,但根本原因是客戶資金管理問題。
目前滬深300指數期貨保證金收取標準為交易所10%,期貨公司加收至少2個百分點,即12%。如果客戶以上日結算價滿倉賣出,當日漲停後虧損83.33%,次日再漲2%則穿倉。
2、棄倉也有這樣情況:
1)有時客戶倉位較重,除在一家期貨公司開倉外,還選擇另一家分倉。
目前市場主力往往雙向開倉,即在一家開倉買入,在另一家開倉賣出,每天利用散戶倉位較重特點或打壓或拉抬,當散戶倉位觸發強平點被迫止損或強平後,主力又反向操作,賺取差價。而散戶就這樣在主力的操弄下左右挨耳光,錢一點點被主力賺走。但有時人算不如天算,行情隔日大幅跳空開盤後快速封停,主力在某個期貨公司的倉位無法止損形成巨虧,而在另一期貨公司的倉位則大賺。如果次日再度封停,則從最有利自身角度看,客戶當然選擇放棄虧損倉位,一邊持有或套現盈利倉位,一邊與虧損賬戶處期貨公司打官司,要求期貨公司履行強制平倉的義務和責任,賠償其強平點之外的虧損。
2)客戶棄倉有時也是公司內部相關人員違規造成的。
例如,當客戶持倉觸發強平點後,在客戶哀求下,介紹該客戶來的員工若身處關鍵崗位(如風控崗或結算崗),則可能為自身利益,選擇維持客戶倉位不平。此時客戶保證金可能僅夠持倉保證金的30%甚至更低。行情如很快反向運行還好,但若朝客戶持倉不利方向繼續波動,倉位極易封停。客戶一般選擇放棄倉位,任由期貨公司處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於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可見,司法解釋是不利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應慎重對待自己客戶的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