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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後追索權也稱為到期追索權,是指在票據已屆付款日期,持票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而遭拒絕或不獲付款時而行使的追索權。票據在到期日被拒絕付款、不獲付款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最一般、最主要的原因。
在通常情況下,除票據法有特別規定的外,持票人不得在票據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
第一,持票人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內合法提示付款被拒絕時,始能行使追索權;
第二,持票人不獲承兌時,在匯票到期日後仍應提示付款。但如果已經作成拒絕承兌證書的,則無須再為付款提示即可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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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分類: 權利 | 票據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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