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權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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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權信用證(With Recoures Letter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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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權信用證(With Recoures Letter of Credit),其英文文字表示法中的“Recourse” 是表示“追索”,“請求償還”之意,為了準確地表示其意,常用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的文句予以表述。
有追索權的信用證須在信用證中載明“有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 字樣。但在實務中,凡未載明“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字樣者皆為有追索權信用證。
研究和運用有追索權信用證的功能,須從如下兩個方面考慮,即拒付與追索,若無拒付,亦就無追索。
拒付(Refuse to Honour),是指付款人拒絕付款(Refuse to Honour by Non Payment)或拒絕承兌(Refuse to Honour by Non-Acceptance)之意。
當用票據作出正式提示(Presentation)要求付款或承兌時,被付款人拒付或拒絕承兌時,應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1)在國際貿易中,採用有追索權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是以跟單匯票為支付手段要求予以議付 ,議付銀行對跟單匯票予以議付後,議付銀行已成為跟單匯票的持票人。但議付銀行不是付款人而僅是墊付款者。
若持票的議付銀行遭到付款銀行或進口商拒付時,在這種情況下墊付款的銀行有權向出票人或稱受益人行使追索權,追回墊款。
(2)議付銀行若持有即期匯票,於有效期內付款銀行或進口商以單據不符為理由予以拒付時,議付銀行可行使追索權,向出票人追回墊款。
(3)議付銀行對遠期信用證項下跟單匯票承兌議付後,議付銀行只有一紙遠期到匯票,其他單據已由進口商持有,憑單提貨。此時單據與匯票已分離,故不存在單證不符的間題。若遠期匯票遭到付款人拒付時,墊款的議付銀行可向出票人或背書人(稱前手人)行使追索權,追回墊付款。
議付銀行向其他銀行行使追索權
(1)出口商依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簽發跟單匯票,同一套跟單匯票經過一家或兩家,如經轉交銀行和再議付銀行先後議付,最後一家議付銀行向開證或指定付款銀行請求償還墊支款時,若被拒付,則最後一家銀行可向其前手銀行行使追索權,追回墊款。
(2)若因某種原因,開證銀行(即付款銀行)須委托代理付款銀行或代理償付銀行對議付銀行償付其墊款。但代理付款銀行和代理償付銀行只接受委托辦理業務,對跟單匯票作審查,亦不承擔責任。
若開證銀行兼付款銀行收到跟單匯票後,發現單據與匯票不符或發現問題予以拒付。此時,付款銀行可以向議付銀行行使追索權,追回代償付銀行的款額。
1.付款人失蹤,持票人找不到付款人;
2.付款銀行倒閉,付款人破產或死亡;
3.付款人無視商業信譽或弄假行騙。
若發生上述情況,視為拒付款,則議付銀行或持票人應該向誰行使追索權,就向誰追回墊款,若遇有糾紛可採取適用的法律手段追回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