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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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有效合同糾紛[1]
有效合同糾紛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和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有效合同糾紛的表現形式[2]
第一,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又有自始不能履行和事後不能履行之分。自始不能履行,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時即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現象。事後不能履行,是指合同成立後直至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其債務的能力。
第二,履行遲延。履行遲延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而超過了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
第三,履行不當。履行不當是指合同當事人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如標的、質量、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
第四,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一部分,而對其他部分尚未作出履行。
案例一:購銷糾紛案[3]
原告:石阡縣鄉鎮企業工程隊。
被告:石阡縣湯山建築安裝公司。
1989年,原告與石阡縣農牧局簽訂了一項工程承包合同,原告為如期完成該項工程,於同年1月21日與被告石阡縣湯山建築安裝公司簽訂了水泥預製板購銷合同,該合同從預製板型號、數量、規格、價格、交貨時間、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履約期間,原告拖延14天向被告支付預付款8000元,餘372.86元預付款直至訴訟前未付。被告未及時計劃安排生產,本應在5月底交貨完畢,直至12月6日才交貨完畢,延期近7個月。造成農牧局工程未能如期竣工,原告因此被農牧局處罰違約金、誤工損失費共計11345元。為此,原、被告雙方發生糾紛。1990年,原告將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預製板購銷合同屬有效合同,原告未按約支付預付款,負一定責任。被告不按時交貨,造成原告未能按期完成工程任務,被有關部門處以違約金及誤工損失費,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判決:
1.被告賠償原告受農牧局處罰的違約金、誤工損失費11345.35元及逾期交貨違約金830.35元,共計12175.7元。
2.原告欠被告貨款16658.35元,處以逾期付款違約金1980.74元,共計18639.09元,應付被告。上述兩項款額相互抵扣後,由原告補償被告6463.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