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履行不當是指合同當事人雖履行了義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不當有多種表現形式,理論和實踐上也有具體的分類。一般說來,履行不當主要包括:
1、遲延履行
(1)給付遲延。
在給付遲延的情況下,債務人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為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
(2)受領遲延。
債權人遲延受領,如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應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如遲延受領給對方造成了損失而雙方未約定違約金的,應賠償損失。此外,還應繼續履行並應按照《合同法》第63條承擔價格製裁。
2、不適當履行
(1)瑕疵履行
在瑕疵履行的情況下,違約方首先是按合同約定的責任承擔責任,如按約定承擔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合同雙方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非違約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價和減少報酬,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2)加害給付行為,它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進而給對方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害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條便是對加害給付的規定。
3、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的違約方,一是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二是在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應在可能履行和對方要求履行的情況下繼續履行,並對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等。由於在一般情況下,對部分不履行,債務人是可以補足的,因此沒有必要解除合同,除非債權人證明部分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其訂約目的不能實現。
4、履行方式不當
履行方式不當的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非違約方可請求繼續履行、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