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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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效合同纠纷[1]
有效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和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有效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2]
第一,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又有自始不能履行和事后不能履行之分。自始不能履行,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时即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事后不能履行,是指合同成立后直至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的能力。
第二,履行迟延。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而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
第三,履行不当。履行不当是指合同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如标的、质量、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
第四,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而对其他部分尚未作出履行。
案例一:购销纠纷案[3]
原告:石阡县乡镇企业工程队。
被告:石阡县汤山建筑安装公司。
1989年,原告与石阡县农牧局签订了一项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为如期完成该项工程,于同年1月21日与被告石阡县汤山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水泥预制板购销合同,该合同从预制板型号、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履约期间,原告拖延14天向被告支付预付款8000元,余372.86元预付款直至诉讼前未付。被告未及时计划安排生产,本应在5月底交货完毕,直至12月6日才交货完毕,延期近7个月。造成农牧局工程未能如期竣工,原告因此被农牧局处罚违约金、误工损失费共计11345元。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1990年,原告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制板购销合同属有效合同,原告未按约支付预付款,负一定责任。被告不按时交货,造成原告未能按期完成工程任务,被有关部门处以违约金及误工损失费,被告应负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判决:
1.被告赔偿原告受农牧局处罚的违约金、误工损失费11345.35元及逾期交货违约金830.35元,共计12175.7元。
2.原告欠被告货款16658.35元,处以逾期付款违约金1980.74元,共计18639.09元,应付被告。上述两项款额相互抵扣后,由原告补偿被告6463.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