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利益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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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利益法則是指企業在管理危機事件時的“傾向性”。協調各方利益並不意味著“無原則的平衡”,有所側重本就是合理的。
最高利益是無論如何也不容侵犯、不計得失也必須捍衛的企業關鍵價值。危急時刻,企業所承受的內外壓力較平時倍增,由危機引發的質疑、攻訐往往不絕於耳。隨著危機的進一步發展,企業可能必須妥協、捨棄一些東西才能走出陰影、重獲生機,但最高利益是不能妥協、不能捨棄的。
在“三聚氰胺”事件中,蒙牛公司的危機處理是值得嘉許的。蒙牛公司發現“三聚氰胺”後,馬上站出來,與公眾一起善後。
1.以牛根生為首衝鋒陷陣,與公眾面對面,共同解決問題,並說,即使蒙牛將來有一天破產,我們都要負起我們應該要負的責任。
2.承諾,立刻將不合格的奶粉合部召回,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蒙牛公司承擔。
3.相關產品的生產線全部停產整頓,確保生產質量必須過關。
4.對食用蒙牛公司的產品造成身體患疾的消費者,蒙牛將按國家的規定加倍賠償。
5.5年內查出由此造成疾患的,由蒙牛負責到底。
蒙牛在這一系列危機處理過程中,堅持了“負責任”這個“傾向性”!向廣大消費者表明瞭蒙牛不惜代價捍衛“負責任”這個最關鍵價值的決心,贏得了大部分消費者的諒解和繼續支持。反觀三鹿,當家人還以過去的眼光看待危機事件,採用了所謂專家所熱衷的那種靠“堵”、靠“欺瞞”的危機處理策略,最終導致企業徹底失敗。
不錯!牛根生確實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