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條件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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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條件撥款[1]
無條件撥款也稱一般性撥款,是指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撥款。由於這種撥款的資金使用效率低,已於1986年被廢止。
無條件撥款的內容[2]
無條件撥款可以是一筆固定的款項,但也可能取決於撥款接受者的行為,比如說根據撥款接受者自有收入的情況給予撥款額。在這裡把撥款額的多少取決於接受者收入努力程度的撥款稱之為努力相關性撥款。在現實中,收入努力通常由稅收努力來表示。當稅收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很高時,稅收努力是可以反映收入努力情況的。但是,當其他收人的比重也相當大時,僅有稅收努力這個指標就不足以全面反映收人努力的情況,必須考慮其他的收入努力因素。不過,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依賴稅收收人。在有多種稅收的情況下,稅收努力可以用全部稅收收入與人均收入的比例來表示,當然也可以採用分稅種衡量稅收努力,但這種方法會鼓勵地方把稅收重點放在稅基最小的稅種上,因為這樣可以使地方在既定的總稅收收入下最大限度地獲得撥款額。由此造成的後果會使一種稅收的稅率在各地有很大的差別,從而刺激生產要素在各地間無效或低效流動。在努力相關性撥款計劃中,一個地方政府獲得撥款額的多少取決於當地政府的稅收努力的程度。
這就必然會產生這樣一個問題:撥款者究竟要拿出多少數額的撥款以及撥款總額何時才能最後確定。對接受撥款的政府來說,它希望在確定自己稅率的同時就知道自己所能得到的撥款額。但是,對想要保證某個撥款總額的撥款政府來說,只有在知道了全部受補地方的稅率的情況下才能確定有關的參數。如果受補政府必須在撥款政府確定參數前確定稅率,也就是說在知道自己獲得多少撥款收入前確定稅率的話,就會使受補政府在估算自己的收入上增添不確定的因素。相反,如果撥款政府對參數的確定先於受補政府的稅率的確定,撥款政府就無法準確地確定自己總的撥款支出。一種消除不確定性的辦法是允許存在某種滯後,即撥款參數根據上一年的稅率來確定。但這種辦法帶來的一個問題是,改變稅率的地方要等一年以後才能得到合適的撥款額,這在那些政策變化頻繁的國家裡會產生一些令人擔心的不利後果。另一種方法可稱為反覆法,它要求下級政府在根據撥款參數估算出的數值的基礎上預測其稅率,撥款者以此來估算總的撥款額。這種估算值當然不可能與意願的總撥款額相等,這就要對參數進行調整並要求下級政府對稅率進行修正。這個過程一直要進行到撥款政府得到某些合理的參數值為止,這些參數值能使各級政府在其預測的稅率下的撥款總額正好和意願的總撥款額相等。但是,找到一組理想的參數並最終預測稅率,是一項既費事又費神的事情。努力相關性撥款的最大特點是,撥款額的多少取決於受補政府的收入或稅收努力程度。但是,在現實中,撥款政府在實施努力相關性撥款時,總是希望在受補政府確定其稅率後再確定最後的撥款額。這種安排的後果之一是受補政府無法在其確定稅率的時候知道其全部的收人水平,從而降低了地方政府對其總收入的可測性,這對撥款收入占財政收入很大比例的地方很不利。後果之二是,當某地改變稅收努力時,其收入的變化沒有撥款方案所顯示的那麼大。假定撥款政府希望受補政府全部的稅收和撥款收人與其稅收努力成比例;再假定只有A、B和C三個地區,這三個地區有一樣多的人口,所做的稅收努力也一樣,其他各方面的條件也均一樣。因此,三個地區都得到同樣的撥款額,比如40萬元。
如果A地區考慮提高其稅收努力一倍,那麼它將期望其撥款收入增加到80萬元,比B和C地區增加一倍。但是,如果撥款政府把撥款額維持在原來的120萬元,它要支付A地區的撥款額為B和C地區的兩倍的話,A地區只能拿到60萬元,B和C地區分別拿到30萬元。收入確實與努力程度成比例,但關鍵是對A地區來說,它的稅收努力提高一倍,撥款只增加50%。如果受補的地區越多,對A地區來說就越有利。比如,A、B、C、D四個各方麵條件都一樣的地區,所做的稅收努力也一樣,各獲得40萬元的撥款。如果A地區提高稅收努力一倍,它獲得的撥款將是其他地區的兩倍。如果總的撥款額仍舊保持在160萬元,A地區得到64萬元,而其他三個地區各得到32萬元。這樣的話,A地區增加稅收努力一倍,其撥款額收入提高了60%。總而言之,在現實中,為了保證撥款額與撥款政府預先確定的數額相等,努力相關性撥款的公式通常是在各受補政府確定其稅率之後才確定的。但這種保證撥款政府支付撥款額的確定性是以受補政府對其獲得撥款的不確定性為代價的。如果倒過來也許更可取些,即撥款公式在各受補政府確定其稅率之前就定下來。撥款政府某一年實際支付的撥款額也許高於或低於它所希望的,但撥款政府可以通過逐年對公式的調整,以便在一定的年限內,縮小實際撥款額與意願撥款額之間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