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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認沽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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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新股認沽權證

  新股認沽權證就是發行人在發行新股時,同時發行與新股份額相同的權證新股發行價就是認沽權證的行權價。一旦新股三年後跌破發行價,投資者就可以憑藉持有的認沽權證,以發行價格向發行人行權並以發行價贖回現金。

新股認沽權證的好處[1]

  首先,讓制假造假和劣質公司望而卻步。

  在新股發行時發行認沽權證,就意味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的時候,大股東每股送一張期限為3年的認沽權證,認沽價格為發行價格。上市後既可以行權,同時權證也可以交易。也就是說,股票上市三年後,公司股票跌破發行價格,投資者到期行權,大股東必按發行價格買回去。這樣一來,制假造假和劣質公司三年後業績必然變臉,股價也必然跌破發行價,怎麼圈的錢,你就得怎麼吐出來,用那句俗語來講:出來混是必須還的。制假造假和劣質公司明知要還,他們還敢來上市騙錢嗎?今後只有業績成長有保障,不怕跌破發行價,有價值的公司才敢理直氣壯的來上市

  其次,可以有效抑制“三高”發行。

  目前中國股市的新股發行亂像橫生,尋租、插隊隨處可見,國企央企等特權企業經常插隊進入綠色通道融資圈錢,嚴重踐踏市場化規則,新股發行價格長期被主承銷商和機構操控。由於“直投+保薦”的利益驅動,保薦機構為做高發行價,千方百計地製造新股“三高”發行。如果在發行新股的時候,同時發行認沽權證,這樣既可以約束保薦人與發行人合理定價,也可以一定約束參與詢價的機構哄抬股價的行為;從而保護了中小投資者利益。因為新股發行價越高,股票破發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一旦破發,投資者就可以按發行價向上市公司行權股份,如此一來,公司多圈的資金就要無條件吐出來了。比如發行市盈率很高,發行價高達90元的華銳風電,而今跌到了5元以下,如果有認沽權證,公司現在要貼幾十元來給投資者行權,除了破產,別無選擇,哪家公司還願意“三高”發行呢?

  再次,可以將保護投資者的口號落實到實處。

  今年發行的355只創業板公司中,竟然有222家公司股價處於 “跌破發行價”狀態。其中更有36只,較發行價下跌幅度超過50%。以前在新股發行沒有新股認沽權證的情況下,新股“三高”發行帶來的破發,所有損失都得投資者自己買者自負,如果發行了新股認沽權證,那麼,新股破發的損失就要由發行人來承擔,投資者通過認沽權證行權可以得到補償,這無疑是對投資者被動虧損的最好保護。

新股認沽權證要註意的問題[2]

  發行新股認沽權證的方案之所以能獲得市場的普遍性認同,其原因其實很簡單,那就是發行新股認沽權證有利於抑制新股“三高”發行,同時也有利於抑制包裝上市之風。而這二者正是目前新股發行所面臨的兩大公害。一方面是新股高價發行,導致新股上市後破發,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受到損害。據統計,在今年上市的154只新股中,有近八成新股上市後破發;另一方面是由於新股包裝上市之風盛行,導致新股上市後業績頻頻變臉,上市新股成了A股市場的“地雷陣”。

  而新股認沽權證正是上述二者的“剋星”。因為不論是新股高價發行,還是包裝上市,其在股價上的反映都是股票價格被高估。隨著股票的上市,也隨著包裝上市新股上市後的業績變臉,這些股票在二級市場上的價格都會走低,甚至“破發”。並且發行價越高,其“破發”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一旦“破發”,投資者可以憑藉新股認沽權證按發行價將股票回售給發行人。如此一來,發行人就不得不將高價發行或包裝上市所募集的資金吐出來。因此,一旦發行新股認沽權證,發行人試圖通過高價發行或包裝上市來圈錢的招兒就不好使了,發行人弄不好就會偷雞不成反蝕米。

  不過,細節決定成敗。儘管發行新股認沽權證方案受到市場好評,但新股認沽權證的推出也需要解決一些細節方面的問題。在這方面,至少有三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首先是新股認沽權證的行權時間問題。

  從媒體的報道來看,新股認沽權證的行權時間是在新股上市的3年後,這顯然不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因為從實際情況來看,由於新股發行價定位太高,有的新股甚至還未上市業績就發生了變臉,因此,不少新股上市後不久就出現“破發”現象,有的新股甚至上市首日就“破發”。對於這類新股,投資者很難持有到3年後再來行權。因此,新股認沽權證的行權時間應以新股“破發”為準,新股“破發”了,投資者就可以行權。為避免偶然性“破發”帶來的行權問題,可規定新股連續10個交易日收於發行價以下的,從第11個交易日開始行權。這不僅有利於保護投資者權益,而且也可以保證行權的有效性。因為等到3年後行權,也許發行人早就沒有資金來為行權提供保障了。

  其次是考慮到限售股的解禁問題。

  新股認沽權證是伴隨著新股發行的,其行權期至少在3年以上。但在3年中有大小非解禁問題。如果大小非解禁後上市流通沒有相應的認沽權證,那麼二級市場上明顯將會出現流通股份多於認沽權證的現象,這就意味著有一部分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考慮新股認沽權證問題,有必要結合限售股解禁問題一併考慮。

  此外,是對保薦機構的問責問題。

  不論是新股高價發行也好,還是包裝上市也罷,保薦機構都應該承擔很大一部分責任。為了體現保薦機構承擔的責任,因此,一旦新股破發,投資者行權,首先就應該拿保薦機構所得到的保薦收入來支付,在保薦機構的保薦收入支付完畢的情況下,再由發行人來支付。如此一來,保薦機構自然不敢再玩忽職守了。這對於提高新股質量有著積極的推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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