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生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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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生產能力是指通過固定資產投資而增加的設計能力或工程效益。該項指標是用實物形態表示固定資產投資的成果。在我國國民經濟統計中,新增生產能力的計算是以正式移交投入生產、能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單項工程(或項目)為對象的。
具體說,新增生產能力有幾種表示方法:
1.以單項工程(或項目)建成後的年產能力表示。如煤炭開采、石油開采等年產能力。
2.以單項工程(或項目)建成後處理原料的能力表示。如選礦工程的年處理礦石能力、洗煤廠年洗原煤能力等。
3.以新增的主要設備數量或容量表示。如棉紡錠錠數、發電機組容量等。
4.以建築物容積、容量、面積或長度表示。如水庫容量、鐵路公路里程等。
新增生產能力的數量一般按設計能力計算。設計能力是指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的生產能力,而不論投產後實際產量如何。以設備數量、建築物容積、面積、長度等表示的新增生產能力(或效益),則按建成的實際數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