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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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務院為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廣告、娛樂行業開徵的一種規費。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或營業稅取得的營業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廣告服務業的增值稅、娛樂業的營業稅時一併征收。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由國家稅務局(原本是地方稅務局征收)在征收增值稅時一併征收。(原本是地方稅務局征收)
(一)繳費義務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繳費期限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扣繳義務人解繳期限,與解繳營業稅的期限相同。
(三)繳納地點
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1、直接繳納的:
2、先計提後繳納的
借:管理費用--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應交稅費---文化事業建設費
借:應交稅費---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