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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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經紀人(Data Br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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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數據經紀人[1]
海珠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人稱,數據經紀人是在政府的監管下,具備開展數據經紀活動資質的機構。該機構要具備生態協同能力、數據運營能力、技術創新能力、數據安全能力和組織保障能力,圍繞重點領域開展數據要素市場中介服務,推動數據流通規範化。
數據經紀人主要有三方面的職責:一是受托行權,即數據擁有者可以授權數據經紀人行使權力;二是風險控制,在數據流通交易過程中起到中介擔保作用;三是價值挖掘,挖掘數據要素價值,充當數據價值發現者、數據交易組織者、交易公平保障者、交易主體權益維護者等多重角色。
美國“數據經紀商”的概念[2]
在美國,數據經紀商(Data Broker)是數據交易服務的主要提供者。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的定義,數據經紀商是通過各種渠道採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並對採集的原始信息及衍生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和分享後,向與消費者沒有直接關係的企業出售、許可、交易或提供該信息,用於產品營銷、驗證個人身份或檢測欺詐行為等。
從數據來源看,美國的數據經紀商並不是直接從用戶處收集數據,而是通過政府來源、商業來源和其他公開可用來源等途徑收集個人信息。
美國分別從聯邦和州兩個層面對數據經紀商進行監管,佛蒙特州和加州均在相關的法案中對數據經紀商進行了定義。其中,佛蒙特州頒佈的《數據經紀人與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數據經紀商是指收集、出售或向第三方授權使用與該企業沒有直接關聯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公司;加州在《加州消費者隱私法》中將數據經紀商定義為,“明確知悉並從與其沒有直接關係的消費者處收集個人信息並向第三方銷售的經營者。”
國內“數據經紀人”的出現[2]
2021年7月,《廣東省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行動方案》正式印發,其中提到,“鼓勵設立社會性數據經紀機構,規範開展數據要素市場流通中介服務。探索建立數據經紀人資格認證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數據經紀人的監管,規範數據經紀人的執業行為。”“數據經紀人”的概念被首次提出,並且在定位上,“數據經紀人”屬於數據交易場所的配套機構,為數據流通提供中介服務。
2021年12月,《廣州市海珠區數據經紀人試點工作方案》發佈,明確了數據經紀人試點的具體工作思路、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
除此之外,深圳在2022年1月發佈的《深圳市建設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實施方案》也提到了,要建立數據可信流通的中介機制,構建“高效運行、保障安全、協同監管、公平交易”的數據經紀人體系,目的是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數據安全有序流通。
2022年4月,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佈《2022年廣東省數字經濟工作要點》,提到,“推動數據經紀人試點,規範開展數據要素市場流通中介服務,探索建立數據經紀人管理制度。”
2022年5月,廣州市珠海區公佈了首批數據經紀人名單,併進一步明確了數據經紀人的定義、類型及職責等。
根據廣州市海珠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人的解釋,“數據經紀人”是在政府的監管下,具備開展數據經紀活動資質的機構。該機構要具備生態協同能力、數據運營能力、技術創新能力、數據安全能力和組織保障能力,圍繞重點領域開展數據要素市場中介服務,推動數據流通規範化。
根據它們的自身基礎及業務範圍,廣州市珠海區進一步將數據經紀人劃分為技術賦能型、數據賦能型、受托行權型三個類別。
在數據經紀人監管上,目前廣州市珠海區通過與試點企業簽訂“信任協議”來兼顧安全可控與創新突破,並計劃引入“監管沙盒”模式。
如何產生數據經紀人[1]
明晰“數據經紀人”概念後,接下來要解決的就是如何選取“數據經紀人”。經珠海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深入研究,海珠區首創了“數據經紀人”分類分級標準:
據海珠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人介紹,一方面,為“數據經紀人”設立“規定動作”,優先在電力、金融、電子商務等社會數據豐富的重點領域進行試點,明確試點工作機制、工作內容、業務範圍、業務場景等相關內容,並指導“數據經紀人”配合開展相關調研、檢查和評估;另一方面,鼓勵“數據經紀人”創新“自選動作”,根據各自領域特色,科學有序地探索數據經紀業務。
數據經紀人怎麼乾[1]
按照企業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級、企業自有(或實際控制)數據規模等條件,以及相關試點企業數據採集和處理是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要求等因素,將“數據經紀人”分為三個等級。
根據“數據經紀人”自身基礎及業務範圍可劃分為技術賦能型、數據賦能型、受托行權型三個類別。
數據經紀人、數商和數字經濟中介對比[2]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關鍵性要素。數據交易所是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充分挖掘數據要素潛力的重要“底座”。在“數據要素市場加速培育”的背景下,數據交易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據零壹智庫不完全統計,目前,由地方政府發起、主導或批覆的數據交易所或數據交易中心等已經有39家。北上廣深的入局,更是開啟了數據交易所的2.0階段。與此同時,為進一步促進數據要素流動,上海數據交易所提出了“數商”體系,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提出了“數字經濟中介產業體系”。
“數商”的全稱是“數據服務商”。上海數據交易所構建的數商體系涵蓋了數據交易主體、數據合規咨詢、質量評估、資產評估、交付等多領域。簡單來講,數據交易並非只需要數據提供方、使用方和交易平臺三方,還需要數據撮合、加工、評估、定價、存儲以及交付等相關市場主體,這些市場主體就是“數商”。
而數據經紀人可以被視為數商體系中的一類主體,這類主體既瞭解數據擁有方的數據特點,也瞭解數據需求方的業務需求,能夠從中撮合供需雙方並幫助雙方磨合出更適配的數據產品。上海數據交易所副總經理盧勇表示,未來上海數商生態的繁榮,需要更多數據經紀和評估角色。
對於數字經濟中介,根據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的解釋,數據交易生態體系包括數據提供方、購買方、平臺方、監管方以及中介服務方。數字經濟中介產業體系是屬於數據交易生態體系的一部分,涵蓋了數據收集、治理、加工、確權、評估、定價、交易、審計、資產證券化等的新型數據要素服務商。
其中,數據經紀體系屬於數字經濟中介產業體系中的一類,主要負責對接數據資源、開展經紀服務、撮合進場交易、解決客戶需求、參與價值分配,從而活躍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據可信有序流通和市場化利用。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上海數據交易所提出的“數據服務商”和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提出的“數字經濟中介”涵蓋的參與主體基本相同,它們將數據經紀人視為了“數據服務商”“數字經濟中介”中的一類參與主體,更加強調對數據供需雙方的撮合作用。
然而,廣東提出的“數據經紀人”,其職責作用卻不再僅僅局限於對數據供需雙方的撮合。根據廣州市珠海區的解釋,數據經紀人主要承擔三方面的職責:一是受托行權,即數據擁有者可以授權數據經紀人行使權力;二是風險控制,在數據流通交易過程中起到中介擔保作用;三是價值挖掘,挖掘數據要素價值,充當數據價值發現者、數據交易組織者、交易公平保障者、交易主體權益維護者等多重角色。
總的來看,雖然各家概念不同,但都是抱著積極培育數據要素交易市場,推動數據要素流通和市場化建設這一共同目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