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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伙伴關係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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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數字經濟伙伴關係協定

  《數字經濟伙伴關係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由新加坡、智利、紐西蘭三國於2020年6月12日線上簽署。

  2021年11月1日,中國商務部部長王文濤致信紐西蘭貿易與出口增長部長奧康納,代表中方向《數字經濟伙伴關係協定》(DEPA)保存方紐西蘭正式提出申請加入DEPA。

數字經濟伙伴關係協定主要內容[1]

  《數字經濟伙伴關係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由新加坡、智利、紐西蘭三國於2020年6月12日線上簽署。DEPA包括16個模塊:初步規定和一般定義、商業和貿易便利化數字產品及相關問題的處理、數據問題、廣泛的信任環境、商業和消費者信任數字身份、新興趨勢和技術、創新與數字經濟中小企業合作、數字包容、聯合委員會和聯絡點、透明度、爭端解決、例外和最後條款。

  其中,模塊2——商業和貿易便利化(Business and Trade Facilitation)涉及無紙化貿易(Paperless Trading)、電子發票(Electronic Invoicing)、電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等。DEPA要求各國及時公佈電子支付的法規,考慮國際公認的電子支付標準,從而促進透明度和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意促進金融科技領域公司之間的合作,促進針對商業領域的金融科技解決方案的開發,並鼓勵締約方在金融科技領域進行創業人才的合作。

  模塊4——數據問題(Data Issues)涉及個人信息保護(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通過電子手段進行的跨境數據流動(Cross-Border Transfer of Information by Electronic Means)、電腦設施的位置(Location of Computing Facilities)等。DEPA允許在新加坡、智利和紐西蘭開展業務的企業跨邊界更無縫地傳輸信息,並確保他們符合必要的法規;成員堅持他們現有的CPTPP協定承諾,允許數據跨邊界自由流動。

  模塊8——新興趨勢和技術(Emerging Trends and Technologies)涉及金融技術合作(Financial Technology Cooperation)、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政府採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競爭政策合作(Cooperation on Competition Policy)。DEPA採用道德規範的“AI治理框架”,要求人工智慧應該透明、公正和可解釋,並具有以人為本的價值觀;確保締約方在“AI治理框架”在國際上保持一致,並促進各國在司法管轄區合理採用和使用AI技術。

關於數字經濟伙伴關係協定問答[1]

  DEPA有哪些內容?對於全球數字經貿規則談判有怎樣的借鑒意義?總台央廣記者就此對話商務部研究院電子商務所副主任杜國臣。

  記者:DEPA由新加坡、智利、紐西蘭三國於2020年6月12日共同簽署。這樣一個新的協定,卻吸引著中國、南韓等眾多國家申請加入。它為什麼會有這麼強的吸引力?

  杜國臣:DEPA確實是一個比較新的協定。儘管它的體量規模較小,由新加坡、智利、紐西蘭三個經濟體量較小的國家提出,但是它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就是它代表了一個趨勢——在現有貿易和投資協定之外,單獨提出關於數字經濟的協定,是全球第一個關於數字經濟的重要規則安排,為全球數字經濟制度安排(提供了)模板。

  記者:DEPA由十六個主題模塊構成,包括商業和貿易便利化、處理數字產品及相關問題、數據問題、更廣闊的信任環境等。這些內容涵蓋了數字時代支持數字經濟和貿易的方方面面的內容。比如,支持工商界的無紙貿易、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數字身份、加強金融科技領域的合作,還有個人信息的隱私、消費者保護、數據管理、透明和開放等社會關註的問題。這些問題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杜國臣:當下無論是投資還是貿易,都越來越多地以數字化形式呈現。根據美國布魯金斯學會測算,全球數據跨境流動對全球GDP增長的推動作用已經超過貿易和投資。所以數字領域國與國之間規則安排的重要性就愈加凸顯。由此產生的數據跨境流動、數字本地化存儲、數字安全、隱私、反壟斷等一系列問題,需要規則和標準來協調。所以,數字經濟、數字貿易在當前全球和區域經濟規則安排,以及全球經濟治理體系中越來越重要。

  記者:我們再來看DEPA的推動者——新加坡、智利、紐西蘭,並不是傳統的數字經濟大國。2020年,數字經濟規模分列前三位的依次是美國、中國、德國,分屬於主導當下全球數字經貿規則的三種力量:一是美國倡導的支持數據自由流動、反對伺服器和數據本土化的模式;二是歐盟為代表的強調隱私、視聽產品例外、知識產權和消費者保護的模式;三是中國為代表的強調數字主權的治理模式。可以看出,這三種模式在多個領域存在難以調和的差異。而在全球層面,WTO近年來也在推動數字貿易的國際規則制定。包括中國在內的76個WTO成員於2019年發表了電子商務聯合聲明,啟動與貿易有關的電子商務談判。不過許多分析認為,WTO達成諸邊協定“遙遙無期”。相比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全球數字經濟規則的制定明顯滯後。有一種觀點認為,在全球數字經濟規則的競爭中,“聯盟化”趨勢取代了“全球化”,對此您怎麼看?

  杜國臣:我認為,(全球數字經濟規則制定)存在兩種趨勢:一種是數字經濟的單獨規則安排,比如由新加坡等國推動的DEPA就代表著這樣的發展方向;第二個發展方向是RCEP、美墨加協定、CPTPP等(區域安排)中,包含有電子商務、數據跨境流動、本地存儲等方面的相關章節,而且章節分量、比重越來越大、越來越成為關註焦點。

  至於WTO電子商務諸邊談判,將來是分化還是趨同,是割裂還是融合的發展趨勢,值得關註。不管怎樣的趨勢,當下中國申請加入DEPA,可以看出我國參與全球經濟治理的決心很清晰堅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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