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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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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

  2021年11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致信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主要内容[1]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DEPA包括16个模块:初步规定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和最后条款。

  其中,模块2——商业和贸易便利化(Business and Trade Facilitation)涉及无纸化贸易(Paperless Trading)、电子发票(Electronic Invoicing)、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等。DEPA要求各国及时公布电子支付的法规,考虑国际公认的电子支付标准,从而促进透明度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意促进金融科技领域公司之间的合作,促进针对商业领域的金融科技解决方案的开发,并鼓励缔约方在金融科技领域进行创业人才的合作。

  模块4——数据问题(Data Issues)涉及个人信息保护(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跨境数据流动(Cross-Border Transfer of Information by Electronic Means)、计算机设施的位置(Location of Computing Facilities)等。DEPA允许在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开展业务的企业跨边界更无缝地传输信息,并确保他们符合必要的法规;成员坚持他们现有的CPTPP协定承诺,允许数据跨边界自由流动。

  模块8——新兴趋势和技术(Emerging Trends and Technologies)涉及金融技术合作(Financial Technology Cooperation)、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竞争政策合作(Cooperation on Competition Policy)。DEPA采用道德规范的“AI治理框架”,要求人工智能应该透明、公正和可解释,并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确保缔约方在“AI治理框架”在国际上保持一致,并促进各国在司法管辖区合理采用和使用AI技术。

关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问答[1]

  DEPA有哪些内容?对于全球数字经贸规则谈判有怎样的借鉴意义?总台央广记者就此对话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所副主任杜国臣。

  记者: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共同签署。这样一个新的协定,却吸引着中国、韩国等众多国家申请加入。它为什么会有这么强的吸引力?

  杜国臣:DEPA确实是一个比较新的协定。尽管它的体量规模较小,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个经济体量较小的国家提出,但是它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它代表了一个趋势——在现有贸易和投资协定之外,单独提出关于数字经济的协定,是全球第一个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规则安排,为全球数字经济制度安排(提供了)模板。

  记者:DEPA由十六个主题模块构成,包括商业和贸易便利化、处理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数据问题、更广阔的信任环境等。这些内容涵盖了数字时代支持数字经济和贸易的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支持工商界的无纸贸易、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数字身份、加强金融科技领域的合作,还有个人信息的隐私、消费者保护、数据管理、透明和开放等社会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杜国臣:当下无论是投资还是贸易,都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化形式呈现。根据美国布鲁金斯学会测算,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GDP增长的推动作用已经超过贸易和投资。所以数字领域国与国之间规则安排的重要性就愈加凸显。由此产生的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本地化存储、数字安全、隐私、反垄断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规则和标准来协调。所以,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在当前全球和区域经济规则安排,以及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越来越重要。

  记者:我们再来看DEPA的推动者——新加坡、智利、新西兰,并不是传统的数字经济大国。2020年,数字经济规模分列前三位的依次是美国、中国、德国,分属于主导当下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三种力量:一是美国倡导的支持数据自由流动、反对服务器和数据本土化的模式;二是欧盟为代表的强调隐私、视听产品例外、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的模式;三是中国为代表的强调数字主权的治理模式。可以看出,这三种模式在多个领域存在难以调和的差异。而在全球层面,WTO近年来也在推动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制定。包括中国在内的76个WTO成员于2019年发表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谈判。不过许多分析认为,WTO达成诸边协定“遥遥无期”。相比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明显滞后。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竞争中,“联盟化”趋势取代了“全球化”,对此您怎么看?

  杜国臣:我认为,(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存在两种趋势:一种是数字经济的单独规则安排,比如由新加坡等国推动的DEPA就代表着这样的发展方向;第二个发展方向是RCEP、美墨加协定、CPTPP等(区域安排)中,包含有电子商务、数据跨境流动、本地存储等方面的相关章节,而且章节分量、比重越来越大、越来越成为关注焦点。

  至于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将来是分化还是趋同,是割裂还是融合的发展趋势,值得关注。不管怎样的趋势,当下中国申请加入DEPA,可以看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决心很清晰坚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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