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市場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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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市場法案(the Digital Market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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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市場法案》是歐盟委員會公佈的法案,意在明確數字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並遏制大型網路平臺的惡性競爭行為。
當地時間2020年12月15日,歐盟委員會公佈了《數字市場法案》的草案。
《數字市場法案》僅適用於被稱為單一數字市場“守門人”的大型平臺行為。這些平臺對內部市場具有重大影響,是中小企業接觸消費者的重要門戶,並且可能會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具有穩固而持久的市場地位,以致他們實際上具有作為私人規則制定者的權力,能夠在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產生巨大的影響。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平臺還可能會控制整個線上生態系統。
因此,《數字市場法案》針對這些平臺創設了一系列的規則,旨在阻止“守門人”從事不合理的商業行為(如禁止商家獲取它們的平臺活動產生的數據,或把用戶鎖定在某一服務,使其無法選擇切換到可替代的服務),確保重要數字服務的開放性。
根據《數字市場法案》的規定,“守門人”通常需滿足如下三個定量條件:
具有影響內部市場的規模:過去3個會計年度,在歐洲經濟區內的年營業額不低於65億歐元,或過去1個會計年度,平均市值或等值的公司市值不低於65億元,且向至少三個成員國提供核心平臺服務(例如搜索引擎、社交服務、特定消息傳遞服務、操作系統或線上中介服務)。
對商家接觸消費者的重要門戶具有控制力:公司運營的核心平臺服務(同上)在上一會計年度有超過450萬的月活歐盟終端用戶或1萬的年活躍歐盟商戶;
已經擁有或可以預期即將擁有穩固、持久的地位:過去三個會計年度,以上兩個標準都符合。
如果前述定量要求全部滿足,除非公司提交強有力的證據予以反駁,否則將被推定為“守門人”。如果前述3項要求並沒有都達到,委員會可以通過市場調查,評估該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將其認定為“守門人”。
在被認定為守門人之後,公司需要承擔額外的義務,以創造開放、公平的網路環境。這些義務既包括禁止事項,也包括要求實施事項。部分舉例如下:
要求實施事項(“do’s”)
在特定情況下允許第三方與守門人的自有服務進行交互操作;
向在其平臺上做廣告的公司提供守門人的表現測評工具以及必要信息,使廣告商和發佈者能夠對守門人托管的廣告開展獨立測評;
允許平臺的商業用戶在平臺之外推廣產品、簽訂合約;
允許平臺商家獲取它們的平臺活動所產生的數據。
禁止實施事項(“don’ts”)
禁止用戶卸載平臺預裝的軟體;
利用商家數據與商家開展競爭;
限制用戶使用他們可能已經在守門人平臺以外獲得的服務。
一旦《數字市場法案》生效,歐委會將通過如下步驟認定守門人:首先,公司應自主核查其是否滿足《數字服務法案》認定守門人的3項定量標準,並向歐委會提供相關信息;然後,歐委會將基於公司提供的信息(可能包括強有力的反駁)及/或接下來的市場調查,並按照《數字市場法案》的規定,認定“守門人”。
一旦公司被認定為“守門人”,其應當在6個月內落實《數字市場法案》規定的要求實施的和禁止實施的義務。對於暫未具有穩固的、持久的市場地位,但在不久的將來,預期會具有這種地位的公司,它們僅需要承擔確保它們不會通過非公平的方式取得此種地位的必要的、適當的義務。
關於執法機構,考慮到守門人的跨境性質以及數字市場法對數字服務法、其他歐盟內部市場規則、尤其是競爭法之間的補充關係,《數字市場法案》的執法權還將掌握在在委員會手中。成員國可以要求委員會開展市場調查,以認定新的“守門人”。
關於法律責任,歐委會可以對違反新規的守門人處以最高可達其當年全球營業額10%的罰款和最高可達日均營業額5%的每日罰款。在系統性違規的情況下,歐盟委員會還可以採取額外的措施,包括結構性的措施,例如要求守門人剝離相關資產等,但前提是這種措施是必要的,且沒有其他可替代的、等同有效的措施。
此外,由於《數字市場法案》對守門人的義務(包括禁止實施行為和要求實施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且可以被成員國法院直接援引、執行,因此該法案的頒佈將有利於遭受損害的主體直接向違規守門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數字市場法案》並不影響歐盟或成員國層面競爭法的實施,只是對競爭執法的補充。只有在競爭法無法規制或無法有效規制的情況下,《數字市場法案》才會予以規制。
具體而言,《數字市場法案》僅旨在處理如下兩類守門人實施的不公平行為:(1)未落入歐盟競爭法規制範疇的行為;或(2)由於行為的系統性以及反壟斷法的事後處理性、個案分析性,以致競爭法不能進行有效處理的行為。如此,該法案既能在事前最小化不公平行為造成的結構性損害,又不會限制歐盟通過事後執法進行競爭監管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