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成本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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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成本分擔(Education Cost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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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教育成本分擔[1]
教育成本分擔是指由國家、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家庭及個人分別承擔教育費用。主要承擔非義務教育的費用,特別是高等教育的費用。這一理論由美國教育經濟學家約翰·斯通於t986年提出,他是針對高等教育而言的。他指出,高等教育成本應由四方面分擔,即應由學生、父母、納稅人和學校共同承擔;學生、家長分擔教育成本後,可以從未來預期收益中得到補償。約翰·斯通的這一主張成為國際教育投資體制確立和研究教育成本理論的共識。
教育成本分擔的原則[1]
確定教育成本分擔的一條基本原則是:誰受益,誰支付;誰受益多,誰支付多。也就是說,不同的對象可以根據其從教育中得到的益處的多少來承擔教育成本。比如,從義務教育對一個民族的振興、富強,對一個國家、社會的物質和精神文明的傳承以及共同價值觀的形成方面來看,義務教育對整個社會是有益的,換句話說,整個社會從義務教育中受益是較大的,因而義務教育成本大多數由政府代表的社會承擔;從改善社會地位,提高經濟收益以及未來能尋找到更好更多的就業機會方面來看,義務教育特別是非義務教育對學生及其家庭來講有更多的好處。為此,學生及其家庭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必須承擔更多的教育成本。但要精確計量學生及其家庭和政府對教育成本分擔的比例是比較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