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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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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拍賣出讓[1]

  拍賣出讓是指出讓方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然後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這種出讓方式有效地引人了市場競爭機制,是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途徑。拍賣出讓一般包括發佈拍賣公告、資格審查、舉辦拍賣會和簽約登記四個步驟。

拍賣出讓的內容

  通過拍賣出讓,實現當事人之間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採用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比較有利於受讓人之間的競爭,而且比較公正。它可以排除人為因素的不利影響,還可使出讓方獲得最高“地價”。採用這一方式的主要不利因素是出讓方(政府部門)對地價的“上限”不易控制。當然,就我國目前而言,地價高的不利影響尚極有限。與拍賣相比,招標的方式較有利於出讓人進行選擇,比較主動一些。雖然拍賣與招標都是競爭性簽約方式,但兩者之間有重大區別。招標是由招標人發出招標通告,以求投標人,各投標人各自提出自己的條件,最後由招標人從中選擇提出的最優條件者(中標者)不一定是出讓金出價最高者,但評估結果可能是資質好、規劃設計方案最佳者。投標者從把投標書投入箱內後,互相之間不知道對方的條件,且一般只有一次投標機會。而拍賣出讓土地,各應買人之間公開進行競爭,每個人都可以隨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報價,提出更高的報價,出價最高的即贏得競爭,簽訂協議後即成為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所以拍賣與招標在土地出讓過程中是有區別的。我國土地拍賣的一個主要特征是土地使用權人拍賣,而不是委托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拍賣是由國家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直接主持拍賣。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式是:1.首先由出讓人發出拍賣公告,公佈拍賣地塊的基本情況,有意參加競爭者,可前往有關部門索取有關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對土地的詳細介紹,使用期限、使用條件、標準合同書及《土地使用規則》等。對有關規則不清楚的,可請政府有關部門解釋。簽訂合同時,受讓人不得對合同條款提出異議。此外,有關拍賣的規則、拍賣保證金的交付規則也須執行。2.土地受讓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公開拍賣前的一定期限內到土地管理部門領取編號牌子,委托他人代領的,須向土地所有者代表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3.拍賣階段:(1)由土地管理部門宣讀規則,公佈拍賣人和見證律師名單,宣佈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開始。(2)主持人就職。首先簡單介紹該幅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公開底價以及每一次應價的數目(即每次舉牌出價較上一次舉牌時增加的數額),然後須以舉牌方式應價。競投者應價時,手舉的牌子應高出頭部,價高者得。經過一番角逐,最後舉牌的,經主持人宣佈最後價數目“第一次”“第二次”後而沒有人舉牌時,主持人一錘敲下,該幅土地使用權由其取得。(3)價高而得者即時與有關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土地使用規則》規定當即交付履行定金。當即不能交定金的,由有關部門處理並處以一定的罰款。(4)價高而得者按規定持有關部門的通知,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書。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做法,各地規定略有不同,但基本情況大同小異。

參考文獻

  1. 吳建依,石紹斌編著.經濟行政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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