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複性執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報複性執法是指擁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於各種目的,報複性地適用法律,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一般是在行政主體單位或其工作人員的非法利益得不到滿足或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從狹隘的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出發,出於報複目的,濫用職權,針對定行政相對人作出損益性行政行為。
報複性執法的典型案例是新加坡華人王泉成的遭遇。王泉成在家鄉福建省投資經營一家酒店,因為“沒能滿足當地一些強勢部門及個別領導的吃拿卡要和為親屬謀取利益”,屢遭刁難。該縣地稅局在酒店吃飯欠賬,酒店未按地稅局的“游戲規則出牌”,多次討要,“把矛盾激化了”,此後,“地稅局開始了一場規模浩大的專門針對”該酒店的執法大檢查,並隨後作出了巨額罰款的處罰決定。(以下簡稱王泉成案)該事件經媒體曝光後,該地稅局並“不怯懦”,反而“要強制執行罰款決定,並商請有關部門限制王泉成出境”。
應該看到,報複性執法不僅出現於稅務部門,不只是在福建省發生,某種程度上說具有普遍性。因為隱蔽性強,難於定性,報複性執法中權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對人往往無法找到救濟的途徑,這使得報複性執法變本加厲。現實中的報複性執法包括行政主體的行為,也包括行政主體的一些工作人員為一己之私利,出於泄憤報複,利用職務便利報複性“執法”。
王泉成案中,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是否報複性的,在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有著完全不同的評價。行政相對人稱其是“報複性執法”,從根本上違背了行政權設立的目的;行政主體卻義正詞嚴,要嚴格執法。該“報複性執法”行為經媒體披露後,社會反響強烈。但是這種一望便知的“不正義”行為,在法律層面卻無懈可擊。從現行法律規定看,稅務局的作法無可非議:法律賦予稅收機關權力,追究違反稅法行為的責任;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也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該案中,即使稅務機關強制執行了其罰款的處罰決定,也難以認定其行為違法——甚至認定其不合理都很困難,因為王泉成經營的酒店確實存在違法行為。報複性執法中的相對人可能是沒有違法行為的相對人,也可能是已經違法的相對人。沒有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行政覆議、行政訴訟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後一種情形中,相對人已違法而欲救濟,其合法性在於如果不是出於報複性動機,行政主體本不會做出損益性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利益本不會受到不利影響。王泉成案中,違法的相對人如果受到處罰,仍使人感到不公正。人們質疑為什麼在此時才認定該行政相對人違法並作出處罰決定——此前一直存在的違法問題一直視若未見?該案中,行政主體選擇作出行政處罰行為的時間與此前的相對人“不懂規矩”有直接關係,只有相對人“開罪”了行政主體,後者才會作出損益性行政行為。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就像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可能掉落下來——何時作出,全由行政機關來選擇、決定。
- 何建輝.報複性執法探析[D].渭南師範學院學報:綜合版.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