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中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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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中立原則又稱不偏重任何技術手段的原則,是目前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在電子商務立法中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之一。①技術中立原則是指,法律應當對交易使用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應把對某一特定技術的理解作為法律規定的基礎,而歧視其他形式的技術,即既不能要求或採用某種特定的技術,亦不能阻礙未來技術的發展。
因此,不論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採用何種電子通訊的技術,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應受到影響。電子形式的交易雖然離不開技術手段的支持,但是,電子商務立法卻不能局限於某種手段,否則就會落後於技術的發展,而又成為妨礙市場交易的障礙。從保護和促進技術發展的角度來看,技術中立性原則在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中都有所體現,只不過在有的國家這一原則表現得更徹底,而在另一些國家這一原則卻妥協於具體的需要。這也說明技術中立雖然是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但是對這一原則的把握也要適度。
技術中立原則旨在不因技術造成貿易歧視,保證各成員根據其意願採取適當的方式提供服務。這種中性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各成員要保持對不同電腦技術的中立態度,對各種用於電子商務的信息技術都不能厚此薄彼。另一層含義是各成員對不同的通訊媒體也要保持中立態度,對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以及增值網路等不應當確定一種特定媒體,允許各種通訊媒體技術相互融合促進。
技術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中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廣泛應用於電子簽名,技術中立原則在電子簽名中是指任何可確保資料在傳輸或儲存過程中的完整性及鑒別使用者身份的技術,皆可納入使用,並不以數字簽名為限,以免阻礙其它技術的應用發展。也就是任何電子技術製作的電子簽名和文件,只要功能與簽名以及書面文件效力相當,都具有法律效力。即法律應當對交易使用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應把對某一特定技術的理解作為法律規定的基礎,而歧視其它形式的技術,在相應的法律環境建設中為技術的發展預留空問。
在WTO的規則中,是要求技術中立的。
WTO服務貿易理事會在報告中指出,GATS要求技術中立,也就是說它對以不同的技術手段傳送的服務所做的規則並沒有區別。0技術中立原則體現在GATS和《基礎電信協議》(Agree.mentonBasicTele-communications,簡稱為ABTs)的相關條款中。技術中立原則是指,一旦WTO的一個成員方允許對方進入某個領域(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對進入方採用的技術就不得加以限制。1997年1月l6日在WTO基礎電信工作組組長聲明中提出,進入對方的基礎電信服務,“可以通過任何技術手段(如有線、無線、衛星等)提供;在基礎電信業務框架下,對互聯承諾:“確保網路上任何技術可行點與主要提供者互聯”,“互聯應在非歧視的條件(包括技術標準和規範)呻下提供。技術中立原則意味著在WTO框架下不能用技術標準或規範來設置貿易壁壘。
但是,GATS下的技術中立原則的貫徹在實踐中似乎不是那麼的嚴格,比如有的國家承諾開放通信服務市場,但只允許幾種特定的技術(衛星、無線通信),至於其他技術為支持的電話服務不予開放。0這也給了我們一個啟示,那就是我們要堅持GATS作為電子商務的主體,因為GATS相比GAIT而言還處於不斷的發展之中,而且其一般義務相對於GATT而言要少,各國的義務主要是通過具體承諾的方式來實現的,這就為發展中國家保護本國的電子商務提供了條件,在技術不成熟的時候對技術中立原則加以限制使用,為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贏得寶貴的緩衝時間。
總體來說,WTO中的技術中立原則有利於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並且這一原則會促進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但是,這一原則也存在問題,既有理論上的,也有實踐中的。
首先,WTO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只是一個美好的願望,其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它忽略了全球電子商務的現實。全球各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千差萬別,各國信息技術的發展也是參差不齊,有的國家比如美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趨近成熟,其信息技術在全球首屆一指,傲視群雄,堅持技術中立美國可以大施拳腳;而有些國家比如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黑非洲,人們的溫飽問題遠沒有解決,連電腦是何物都不知道,我們怎麼指望這些國家在短期內擁有自己獨立的信息技術,何談開發自己獨立的技術參與國際競爭呢,其結果只能是成為西方發達國家信息技術的附庸。筆者認為,正確的做法是WTO規定一個原則,那就是技術中立,同時規定一定的例外情況,可以設定一定的期限,但是這個期限不能太短,以求為落後國家電子商務的開展提供足夠的保護和發展空間。
其次,技術中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的發展,但是對於發展中國家卻帶來了挑戰。發展中國家的科技水平落後,堅持技術中立會有一定的風險。因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數字技術鴻溝愈來愈大,其開發的技術協議和標準已經成為具有優勢地位的主流技術,所以發展中國家在原則上遵守技術中立的同時,也應該重視國家安全問題,謹防技術殖民主義。。目前,西方發達國家與廣大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數字鴻溝”已經是既成事實。0所以,面對挑戰,發展中國家應該在積極發展本國的科學技術、提升科技水平的同時,積极參与到全球電子商務的競爭中去,爭取足夠的話語權,積极參与規則的制定,充分利用WTO的規則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由於WTO堅持技術中立原則,作為WTO的成員國,發展中國家應該遵守這一規則。雖然由於技術水平的差異導致堅持技術中立對於發展中國家有一定的風險,但是發展中國家可以利用GATS規則為自己贏得時間。而且堅持這一原則從長期來看對發展中國家是有利的,儘管幾乎所有國家都會從互聯網上產生的機會中獲益,但有人認為,發展中國家比發達國家能從中獲得更大的收益。發展中國家在信息技術基礎設施方面遠遠落後於發達國家,考慮到互聯網技術導致的成本節約和獲得這種效果相對容易,發展中國家現在可以跳過幾個技術發展階段,而發達國家則必須經歷這些階段。換句話說,發展中國家遠遠沒有達到現在的技術前沿,在靠近技術前沿的過程中,會獲得巨大的潛在利益。因此,服務貿易理事會的代表們多次強調發展中國家更多地參與電子商務。在這一方面,實現市場進入自由化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利益來說是很重要的。參與電子商務並不必然需要大量資金或尖端技術,甚至發展中國家的中小型企業也能參與競爭。發展中國家有必要實現它們市場進入自由化,以使這些國家的消費者從電子商務中獲得最大利益。印度的例子就說明瞭這一點,該國已經從電子化出口中大大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