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電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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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電信協議(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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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電信協議,即“《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四議定書”,是世界貿易組織1997年4月15日談判達成的協議,於1998年2月15日生效。《基礎電信協議》適用於電信作為提供服務手段的範圍。
“第四議定書”本身十分簡短,只規定了生效時間等程式性事項,其後所附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關於基礎電信的具體承諾減讓表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豁免清單,則是該協議的主要內容。
協議的目的在於約束各成員在提供電信服務時不應以電信作為限制其它成員的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行為,或對提供服務的行為造成障礙。在客觀公正的基礎上,非歧視地向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承諾部分或全部開放國內的基礎電信服務市場。協議涉及的服務領域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業務種類包括:話音電話業務、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業務、電路交換傳輸業務、電傳業務、電報業務、傳真業務、專線租用業務、其他業務[模擬/數字蜂窩/移動業務、移動數據業務、尋呼、PCS、以衛星為基礎的業務(電話、數據、尋呼、PCS)、固定衛星業務、VAST業務、關口地面站業務、電視會議、集群無線系統業務]。
業務範圍包括:本地、長途、國際、有線為基礎的業務(所有類型的有線業務,通常也指固定設施的無線部分)、無線為基礎的業務(所有類型的無線業務包括衛星)、在轉售基礎上的業務(非設施為基礎的業務)、以設施為基礎的業務、公用(對普通公眾提供服務)、非公用(例如:對閉合用戶群的業務)等。
《基礎電信協議》並不是一個單獨文件,而是由《GATS第四議定書》及其所附《各成員承諾減讓表》,《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和《參考文件》組成。下麵分別介紹。
*《GATS第四議定書》本身十分簡單,僅僅規定了生效時間等程式性的事項,規定了參加基礎電信協議各成員的減讓表作為其附件。
*《各成員承諾減讓表》和《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則是《基礎電信協議》的主要內容。它是關於基礎電信開放的減讓表以及對WTO基礎電信談判小組的《參考文件》所作的承諾,是一個冗長的清單。WTO成員在各自的減讓表和豁免清單中,就基礎電信服務承諾了不同程度的市場開發水平。
*《參考文件》主要包括六項原則,分別是:
1.保護競爭的原則。不允許有以下行為:(a)參加反競爭交叉補貼。(b)濫用從競爭者中得到的資料。(c)對其它的服務提供者不提供基礎設施的基本技術信息,以及對他們提供服務所必需的相關商務信息。
2.保障互聯互通的原則,即在主導電信經營者的網路中任何技術可行點上要確保與其它服務提供者互聯互通。對主導電信經營者的要求包括:(a)對外提供互聯服務,不得有歧視。即提供的技術條件、費率和質量,不得低於其為自身提供的服務。(b)要及時更新技術標準條件,確定透明合理的成本費率,足夠的分類計價,使其它服務提供者不必為不需要網路器件或設施支付費用。(c)在其網路聯接點以及提供給主要用戶的網路終端點,其收費要遵守反映必備附加設施建設成本的原則。
3.中立的普遍服務原則。各成員只要不是反競爭,且管理透明、非歧視和保持中立,就有權根據其意願,確定採用何種方式實施普遍服務。
4.許可證發放保持透明的原則。(a)通常獲得許可證的條件和申請許可證所需的時間要明確。(b)對每項具體申請許可證的條款和條件要明確。(c)應公眾要求,把拒絕許可證的理由公開
5.獨立監管機構的原則。監管機構是與任何基礎電信服務提供者分離的,並對其沒有責任。監管機構採取的決定和程式,對所有市場參與者都是公正的。
6.稀缺資源分配與使用公正的原則。任何稀有資源的分配和使用,包括頻率、號碼和方式權的分配,都要以客觀的、及時的、透明的和非歧視的方式進行。現行的分配頻段的狀態,將使其公共可用。但是對具體政府用途的頻率分配細則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