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家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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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家責任風險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向委托人或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服務時,因過錯給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而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
因律師執業範圍的廣泛而使律師專家責任風險表現多種多樣,但依其產生的情形,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證據風險。證據風險主要表現為:第一,律師遺失、損壞當事人的重要證據而導致無法舉證或證據失效的風險;第二,應當收集並可以收集的證據,由於律師的原因而沒有及時收集,而致證據滅失的風險;第三,未能按照要求進行舉證,致使舉證超過期限的風險。
②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或當事人隱私的風險。律師執業中具有保密的義務,律師一旦泄漏當事人商業秘密或當事人隱私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則面臨承擔責任的風險。
③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律師在時效期內接受委托,由於沒有及時採取法律措施,導致時效過期,當事人喪失勝訴權的風險。
④起訴主體錯誤的風險。律師起訴時,應對責任主體進行調查。如果律師未進行調查,起訴主體錯誤,會導致敗訴的風險;
⑤未能按照要求起草法律文書、立案、出庭等,未能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法律服務項目導致敗訴的風險;
⑥未及時申請保全措施、強制執行的風險。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包括證據和財產保全)而沒有申請,導致有關證據和財產被毀損或轉移,從而造成不利法律後果;接受強制執行申請委托後,未在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期限內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從而使生效判決流入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債務的風險。
⑦律師提供非訴訟服務,為當事人決策出具嚴重錯誤的法律意見,致使當事人採納後造成重大損失的風險。
⑧主管、管轄確定錯誤的風險。誤認主管部門以及錯誤確認訴訟管轄仲裁管轄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失的風險。
律師專家責任風險的出現,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內部原因。內因和外因都是責任風險產生不可缺少的原因。但內因是責任風險產生的根據,外因是責任風險產生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引起作用。
①外因。客觀因素的影響是律師專家責任風險產生的外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當事人因素。通常情形下,接受當事人委托的律師的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雙方並無利害關係衝突,但這並不排除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某些客戶由於種種原因,為了自身利益,未能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會使律師對事實的瞭解產生偏差。從而,可能成為風險產生的客觀條件。第二,律師執業保障尚未完善,直接加大了律師的責任風險。從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規而言,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法律、法規甚少,即使作為本應是律師權利保障法的律師法中對律師執業授權性的規範只有寥寥數條,而涉及律師權利限制、律師義務以及律師法律責任的義務性、禁止性條款卻占了一半以上。現實的執業環境,讓律師難以有效開展工作,難免加大律師責任風險,而這種風險是律師個人甚至整個律師業所無可迴避的。第三,律師業缺少服務質量的絕對標準和模式。律師所適用的法律知識是社會科學,社會科學往往存在較多的觀點分歧,同樣的事實不同的法律專家即便沒有利益偏見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所以,法律服務行業不可能象自然科學一樣制訂出一個精確的標準和程式,律師的服務方式也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工作方式。律師的法律服務方式完全由律師根據自己對法律的認知和工作經驗,屬於一種隨機工作方式。如果對律師專家責任不作限制,律師的隨機工作方式,往往容易淪為不誠信的當事人作為轉嫁責任的對象。
②內因。律師本身的主觀因素是律師責任風險產生的內因。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是事物發展的內在動力和源泉。律師本身的主觀因素是律師責任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其主觀因素主要表現為:第一,缺失誠信。律師在辦理委托人的有關事務時疏忽大意,未盡勤勉、謹慎職責,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第二,律師執業水平的局限性。律師工作是根據對事實的瞭解和法律的理解進行邏輯推理後作出判斷和結論,因此,除客觀事實外,律師個人的法律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判斷能力成為產生律師執業風險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如果由於律師自身水平的局限性,不能預見到相關的法律後果而未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可能會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第三,律師個人道德水平所致。某些律師職業道德水平低下,可能會由於某種原因或為達到某種目的,而故意隱瞞事實,曲解法律,損害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的利益,或者故意不辦理或者拖延辦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務,從而導致委托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 張彩雲.試論律師專家責任風險及其防範(A).特區經濟.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