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恩泰布爾稅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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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恩泰布爾是英國近代經濟學家,著名財政學者。代表著作是《財政學》(1892年)。巴恩泰布爾的財政學在繼承古典學派的穆勒、洛克的英國財政利率體系中,比較接近亞當·斯密的學說,同時德國財政學對其影響亦很大。
巴恩泰布爾的稅收思想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 (1)關於稅收的定義。
他給稅收下的定義是:“所謂賦稅即個人或團體為履行權力而進行的公共活動,在財富方面被強制分擔的貢獻”。巴恩泰布爾進一步解釋說,
第一,所謂賦稅的強制性,指的是法律規定了繳納數額、方式、時期以及課稅主體,而沒有接受納稅人意見的餘地。
第二,賦稅為強制的公課,即使通過政府提供公共財產而獲得利益,也不是因為納稅人納稅的結果,而是由於賦稅的作用。
第三,財富的繳納不一定使用貨幣,也包括強制的勞動。
第四,賦稅向所有國民課征。
第五,賦稅是對國家設施的繳納,國傢具有獨自的需要,為滿足需要必須課稅。
第六,為國家征收賦稅以便提供公共財產。
- (2)關於稅收的本質。
巴恩泰布爾認為,賦稅利益說對賦稅本質的解釋是錯誤的。因為由國家所提供的財貨和服務的測定既十分困難又不現實,所以不能採用賦稅利益說。他提倡“以最為人知,最為廣泛承認的能力——財力作為課稅尺度的原理”,這就是能力說。他認為,“均等犧牲原則不過是均等能力原則的另一種表現。均等能力意味著負擔犧牲的能力均等。均等負擔應使均等能力的納稅人們所感覺的犧牲相同,能力不均等時,應規定不均等的課稅額以達到這一均等犧牲的目的”。“但是,能力與犧牲這兩個詞之間稍有不同。能力使人想到的是納稅力這個積極的因素,犧牲使人想到的是由於納稅所受的損失這個消極的因素。前者由某種客觀的標準測定,而後者則屬於納稅人的感情,所以從哪一方面來說都是主觀的”。他認為,社會的最大幸福是使全體負擔最少的犧牲,因此,有納稅能力的人們應加重負擔,而對平均負擔額以下的人免除納稅。
- (3)關於稅負轉嫁問題。
巴恩泰布爾認為直接稅不能轉嫁,稅負能夠轉嫁的是間接稅。他分析了最為簡單的貨物稅的轉嫁情形。
第一,稅負由消費者負擔。在資本自由運動的條件下,由於不侵害平均利潤,貨物稅稅額只能轉嫁於商品,提高價格,稅負最終由消費者負擔。
第二,稅負是由生產者負擔。當壟斷生產能夠獲得高於平均利潤的利潤時,因課稅不能觸及平均利潤,課稅額則有一部分將由生產者負擔。
第三,稅負由生產者和消費者共同負擔。當對某一商品征收貨物稅時,該商品的價格就要上漲,而價格上漲將使需求相對減少,結果生產者得不到高額利潤,因此生產者與消費者相互讓步,商定合理價格,消費者承擔一部分稅負。又由於課稅價格上升的轉嫁問題不僅是某一商品的需求的問題,也影響到其他商品的需求不得不使價格下跌。在這種情況下,既使流動資本的所有者不受影響,土地或固定資本的所有者卻無法逃避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