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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恩泰布尔税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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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恩泰布尔税收思想概述

  巴恩泰布尔是英国近代经济学家,著名财政学者。代表著作是《财政学》(1892年)。巴恩泰布尔的财政学在继承古典学派穆勒洛克的英国财政利率体系中,比较接近亚当·斯密的学说,同时德国财政学对其影响亦很大。

  巴恩泰布尔的税收思想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税收的定义。

  他给税收下的定义是:“所谓赋税即个人或团体为履行权力而进行的公共活动,在财富方面被强制分担的贡献”。巴恩泰布尔进一步解释说,

  第一,所谓赋税的强制性,指的是法律规定了缴纳数额、方式、时期以及课税主体,而没有接受纳税人意见的余地。

  第二,赋税为强制的公课,即使通过政府提供公共财产而获得利益,也不是因为纳税人纳税的结果,而是由于赋税的作用。

  第三,财富的缴纳不一定使用货币,也包括强制的劳动。

  第四,赋税向所有国民课征。

  第五,赋税是对国家设施的缴纳,国家具有独自的需要,为满足需要必须课税。

  第六,为国家征收赋税以便提供公共财产。

  (2)关于税收的本质。

  巴恩泰布尔认为,赋税利益说对赋税本质的解释是错误的。因为由国家所提供的财货和服务的测定既十分困难又不现实,所以不能采用赋税利益说。他提倡“以最为人知,最为广泛承认的能力——财力作为课税尺度的原理”,这就是能力说。他认为,“均等牺牲原则不过是均等能力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均等能力意味着负担牺牲的能力均等。均等负担应使均等能力的纳税人们所感觉的牺牲相同,能力不均等时,应规定不均等的课税额以达到这一均等牺牲的目的”。“但是,能力与牺牲这两个词之间稍有不同。能力使人想到的是纳税力这个积极的因素,牺牲使人想到的是由于纳税所受的损失这个消极的因素。前者由某种客观的标准测定,而后者则属于纳税人的感情,所以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主观的”。他认为,社会的最大幸福是使全体负担最少的牺牲,因此,有纳税能力的人们应加重负担,而对平均负担额以下的人免除纳税。

  (3)关于税负转嫁问题。

  巴恩泰布尔认为直接税不能转嫁,税负能够转嫁的是间接税。他分析了最为简单的货物税的转嫁情形。

  第一,税负由消费者负担。在资本自由运动的条件下,由于不侵害平均利润,货物税税额只能转嫁于商品,提高价格,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第二,税负是由生产者负担。当垄断生产能够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时,因课税不能触及平均利润,课税额则有一部分将由生产者负担。

  第三,税负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当对某一商品征收货物税时,该商品的价格就要上涨,而价格上涨将使需求相对减少,结果生产者得不到高额利润,因此生产者与消费者相互让步,商定合理价格,消费者承担一部分税负。又由于课税价格上升的转嫁问题不仅是某一商品的需求的问题,也影响到其他商品的需求不得不使价格下跌。在这种情况下,既使流动资本的所有者不受影响,土地或固定资本的所有者却无法逃避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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