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生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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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生存保險(Pure Endow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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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滿時仍然生存為條件,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如被保險人在約定日前死亡,則保險公司不給付任何款項,也不退還所交保險費。因為有一部分人不能生存到預定的日期而喪失了領取保險金的機會,他們留下的保險金就均分給多數滿期依然活著的被保險人,所以定期生存保險的保費是低廉的,給付的金額是優厚的。那些身體健康,打算在年輕時節省一些開支而購買保險,以便到老年時一次領取一大筆保險金的人,可以投保該險種。
應該說明的是,純粹的生存保險一般不單獨辦理,即不作為單獨的契約推行,而是通過與其他險種結合,來滿足人們多方面的保險需求,比如與定期保險結合形成兩全保險,以滿足人們擴大保障範圍的需求;與年金保險結合形成養老保險,以滿足人們的養老需求。[1]
定期生存保險的特點[2]
定期生存保險的特點主要有:
1.保險期限有限
定期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滿時仍然生存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因此生存保險必須有保險期限的規定,否則被保險人永遠都領不到保險金。
2.不退還保費
如果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死亡視為未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也不退回已繳納的保險費。因此,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給付生存者的保險金,不僅包括其本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及其利息,而且包括保險期內死亡者所繳納的保險費及利息。
3.類似於銀行儲蓄
投保生存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被保險人今後的生活或工作預存一筆基金,以滿足其未來的消費開支以及生活等方面的需要,類似於一種儲蓄。例如,父母為年幼的子女投保子女教育保險,以供其在讀大學時有一筆教育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