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階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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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價上下限(Upper and Lower Intervention Li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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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價上下限是指資本主義國家中央銀行對外國貨幣所規定的匯價變動幅度,市場匯價變動維持在這個幅度以內,如超過便須進行干預。
官價上下限的應用[1]
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原規定:會員國外匯市場買進賣出美元的價格不得超過金平價上下各1%,其目的在於維持匯價穩定。例如,英鎊對美元平價原為l英鎊合2.4美元,其下限為2.38美元,上限為2.42美元。當倫敦市場英鎊對美元匯價漲到2.42美元時,英格蘭銀行就按這個價格在市場上買進美元,使英磅不致漲到2.42美元上限以上。當英鎊跌到2.38美元時,便按這個價格賣出美元,收進英鎊,使英鎊不致跌到2.38美元下限以下。
1971年12月,西方“十國集團"在華盛頓達成重新調整匯率的協議,公佈有關各國的中心匯率,官價上下限幅度從各1%擴大為各2.25%。例如,由於美元貶值,英鎊對美元新平價為英鎊合2.60571美元,上限為2.6643美元,下限為2.5471美元。
官價上下限是固定匯率的產物,但1972年以來,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實行浮動匯率後,上下限已不存在。
在西歐共同市場六國間,曾繼續實行固定匯率,官價上下限為各1.25%。1974年1月法國法郎浮動,法郎上下限也不存在。但其他五國貨幣問仍實行固定匯率,仍有上下限幅度的規定。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三國間訂有貨幣同盟條約,相互間固定匯率上下限為各l%,比西歐共同市場國家固定匯率上下限幅度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