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國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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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國庫制(也稱銀行經理制或代理制)是國家政府不獨立設置國庫機構,委托銀行代理國庫業務,負責財政收支的出納、保管和劃撥等工作。即將財政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和財政支出的撥付等業務一律委托銀行經理,財政不設國庫機構,只是通過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同銀行的國庫發生存款和信息的業務聯繫,以掌握財政資金的收、支和庫存動態。
委托國庫制的最大優點是可以利用銀行的設備及人力,節省費用開支。其最大的缺點是國庫管理難度較大,國庫業務常常得不到重視,效率較低下。這些在我國表現得較為明顯。
現今世界各國,凡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如美國聯邦財政委托聯邦儲備銀行代理國庫,英國、德國、日本、南韓等絕大多數國家都採用此種類型。
中國的委托國庫制[1]
國庫是國家金庫的簡稱,是政府財政資金的聚散地,是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庫款支撥的專門機構。國庫資金的充實與否體現著一個國家實力的強弱。我國實行委托國庫制,國家不單獨設立國庫機構,而是委托人民銀行經理國庫業務,在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框架下,輔之以商業銀行和信用社代理國庫。我國的國庫機構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設立,原則上一級財政設立一級國庫。中央設立總庫;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庫;省轄市、自治州設立中心支庫;縣和相當於縣的市、區設立支庫。不設人民銀行機構的地方,國庫業務由人民銀行委托當地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辦理,受上級國庫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