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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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關係是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係。只有當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將這兩個要素有機地連接起來,才構成一項套期關係。
套期關係的內涵[1]
企業在確立套期關係時,應當將套期工具整體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餘期限內的某一時段)進行指定。例如,可以將套期工具票面金額的全部或者全部的60%指定一個套期關係,但是不能僅僅將套期工具存續期的某一部分指定一個套期關係,即套期關係必須對應於套期工具的整個存續期,但下列情況除外:
(1)對於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就內在價值變動將期權指定為套期工具。之所以允許這種例外,是因為期權的內在價值和遠期合同的貼水,即時間價值,通常可以單獨計量。但是也可以既考慮期權合同的內在價值,又考慮時間價值,這種動態套期策略也是符合套期會計的條件。
(2)對於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價格分開,只就即期價格變動將遠期合同指定為套期工具。
套期關係的認定[2]
(1)在套期開始時,企業對套期關係有明確指定,且具有關於套期關係、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至少應載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或交易、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等內容。一般而言,套期保值政策應該由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被套期風險應當具體和可辨認,並將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2)該套期高度有效,且與企業最初為相關套期關係所確定的風險管理策略相吻合。套期關係符合以下全部條件時,表明該套期關係高度有效:
①在套期開始及隨後套期關係存續期內,該套期預期會很有效地抵消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②實際抵消結果在80%至125%的範圍內。
(3)對於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該預期交易將很可能發生,且其現金流量變動將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4)套期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計量,即與被套期風險有關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和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均能可靠地計量。
(5)企業將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確保在套期關係存續期內該套期關係高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