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式眾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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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式眾籌是指投資人通過眾籌得到實物或者服務作為回饋。獎勵式眾籌既具贈與性,又有買賣性。獎勵式眾籌的贈與性體現在投資者無償向籌資者提供了部分資金,例如投資者給籌資者5元錢,但是其獲得的獎品價值僅為3元錢,這就意味著投資者向籌資者贈與了2元錢。獎勵式眾籌的買賣性主要體現在籌資者是以經營者身份出現的,而且通常情況下籌資者需要向投資者提供一定數量的“獎品”。
從法理上講,因為獎勵式眾籌具有贈與性,而預購式眾籌僅具有買賣性,二者是不可以等同的。
捐贈式眾籌中,投資者和籌資者的目標具有一致性,即都是為了某種公益性目標而行為。獎勵式眾籌中,不要求投資者與籌資者的目標具有一致性,即便二者目標具有一致性,那二者也聚焦於籌資者的生產經營活動。當眾籌被用來進行風險利潤活動時,摩擦就產生了。
分析獎勵式眾籌法律適用的重點應放在其營業性和交易性方面。又因為獎勵式眾籌具有營業性,所以獎勵式眾籌中的贈與應屬於商業贈與。商業贈與一般都是為了產品的銷售,具有雙務性和有償性的特點。商業贈與在法律適用方面,與一般的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並無區別。因此,獎勵式眾籌在法律適用方面應當適用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則,此時的買方是投資者,賣方是籌資者,也即獎勵式眾籌的基本法律關係跟預購式眾籌的基本法律關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