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購式眾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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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購式眾籌是指項目發起人在籌集款項時,投資人可能獲得非金融性獎勵作為回報。預購式眾籌實質上是一種買賣合同關係。我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預購式眾籌中,投資者是買方,籌資者是賣方,標的物是籌資者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
預購式眾籌中,籌資者向投資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在價值上應與投資者投資額度價值相當,遵循對價平等的交易原則。預購式眾籌中投資者和籌資者分別取得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具體來說,籌資者的主要義務有:
1、交付標的物於投資者。籌資者應該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質量、數量、方式向投資者交付標的物,並向投資者提供相應的商業票據等。
2、依據《合同法》第150條、第151條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3、依據《合同法》第153條、第155條、第158條等承擔標的物品質的瑕疵擔保義務。
投資者的主要義務有:
1、給付價款的義務。投資者在履行這一義務時通常不會出現糾紛,因為給付價款都是在眾籌網路平臺上完成,投資者只要根據網路平臺的提示,按照既定流程完成支付即可。
2、受領標的物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143規定,投資者在標的物沒有瑕疵的情況下,應該及時受領,否則應承擔受領延遲的責任。此外,在風險負擔方面,預購式眾籌與一般的買賣合同風險負擔並無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