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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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障權(Unemployment securi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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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失業保障權[1]
失業保障權是指失業勞動者在法定失業期間所享有的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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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企業辭退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減的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實行待業保險。待業救濟金,以職工離開企業前兩年內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額為基數,按照連續工齡長短和待業期確定一定的比例發給。工齡在5年或5年以上的,最多發給24個月的待業救濟金,其中第1—12個月,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75%;第13—24個月,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50%;工齡不足5年的,最多發給12個月的待業救濟金,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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