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式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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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式財政是指用銀行方式管理財政性基金的一種形式。基金式財政體系得以成立的基礎是設置合理的財政基金系統。財政基金的建設在根本上是為了保證政府在城鄉遠期發展中,始終擁有基本的資金供應,使經濟在總體水平的增長上保持歷史的連續性。
建立基金式財政的具體步驟是:
(1)基金總預算與財政預算相結合,變長期實行的單一預算為複式預算;
(2)複式預算與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相銜接,形成綜合財政計劃;
(3)綜合財政計劃與銀行信貸收支計劃相銜接,形成綜合財政信貸計劃,統籌全社會財力。
基金式財政的資金來源[1]
各類基金的來源渠道,總的來說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財政預算撥款。預算撥入資金是基金式財政的堅實基礎和後盾。
2.企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預算外資金是財政基金的重要來源,財政集中的預算外資金應以有償方式還本付息,而且要保證企事業單位合理支出的隨用隨取。原則上分散在企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都應納入基金存款範圍,成為財政基金的雄厚資金來源。這樣做一是有利於發揮這些資金更好地為社會服務的作用,二是有利於加強財政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三是使基金式財政具有了更大的調節能力。
3.財政向社會單位和公民發行地方財政信用債券。此種籌資方式只能在有限範圍使用,而且要堅持自願,嚴禁攤派,尤其對公民個人。集資的目標必須是能使地方普遍主益的重要項目。其審批程式和監督也必須嚴格。
4.彩票集資。
- ↑ 方大浩;張渝慶.《論基金式財政》[J].西南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1991年0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