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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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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法人(a foundation;artificial person of foundation)

目錄

什麼是基金會法人

  基金會法人是指以慈善、社會福利以及教育、文化、科學研究、醫療等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並以基金設立的法人

  [1]關於基金會法人的性質,在學理上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捐獻法人”說。此種觀點認為,基金會法人實際上是捐獻法人,因為各種基金會都是靠社會捐助而形成的,基金會成立的目的也是為了實現捐助人的捐助目的。基金會法人成立的目的就是要將捐助的財產用以實現特定的目的。

  2.“基金法人”說。此種觀點認為,基金會法人其實就是基金法人。它只是使一筆基金在法律上擬製成為一個主體。

  3.“財團法人”說。此種觀點認為,基金會法人在性質上是財團法人,通過設立基金會法人使捐助的財產成為獨立的主體,使其具有存續上的永久性,管理上的獨立性,並輔之以國家的監督和管理,就可以使財產得到有效的管理。

基金會法人的特點[1]

  1.非營利性。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基金會是民間成立的私法人,作為非國家財政撥款的機構,它完全是一種由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而成立的一種私法人。

  2.財產的集合體。基金會是財產的集合體,是以財產的集合為基礎的法人,應該屬於財團法人。基金會中的財產,大多來源於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的捐贈。這些自願捐贈的資金脫離了捐助人之後,具有了獨立性,所有權也從原捐助人轉移至基金會法人,為該法人所享有。從捐助者的角度來說,基金會法人一旦成立,便與捐助者脫離關係,捐助者不再對捐助的財產享有支配權。基金會法人中的有關人員也應當按照捐助章程來管理運作財產,這與社團法人也是有區別的。

  3.沒有成員或會員。我國許多學者都認為,基金會法人屬於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基金會是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以財產集合為中心,並非人的集合。基金會並沒有自己的成員或會員,基金會的管理者並不是基金會的會員,管理者的變動也不應當影響到基金會的存在。而社會團體屬於人的集合,為社團法人。基金會法人也沒有意思機關,即沒有像社團法人那樣的意思形成機關——社員總會。基金會依據基金會章程的規定進行運作,而且基金會的管理人員都不得改變基金會章程。

參考文獻

  1. 1.0 1.1 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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