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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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減值準備(Provision for impairment of construction in progress/Impairment of construction in pro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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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是指,企業為在建建設工程提取的減值準備。是企業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如長期停建並且預計在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也根據計提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2006年初,我國正式公佈了新會計準則,並準備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正式實施。在這場會計準則的歷史性變革中,資產減值準備變革成為了理論界備受關註的焦點。新《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從 2007年開始計提後不能沖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後,再進行會計處理。這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減值準備的計提和沖回來調節利潤,也反映了會計準則的制定本身就是一種博弈。
在新的會計準則中,“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和“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科目表中未單獨設置這兩個科目,但是在解釋“在建工程”科目時提到,如果在建工程發生減值也可以設置“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和“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科目。即,由原來的一級科目,降為了二級科目。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由“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代替。
舊準則計提減值準備時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而且,若減值的跡象消失可在原計提的範圍內恢復;新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資產減值準則確定在建工程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在建工程—— 減值準備”科目。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一經計提,在以後的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註:以下為舊準則下的會計處理,僅做為資料參考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在建工程計提的減值準備。
二、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在建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如果有證據表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幹項情況的,應當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一)長期停建並且預計在未來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項目無論在性能上,還是在技術上已經落後,並且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三)其他足以證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三、企業發生在建工程減值時,借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提減值準備的範圍內轉回,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固定資產建設工程,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往往會發生停建、緩建,導致建設工程減值等情況。為了較真實地反映在建工程的價值,採用企業會計制度的開發企業,應定期或在年終,對在建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如有證據表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1.長期停建並且預計在未來兩年內不會重新開工;
2.所建建設項目無論在性能上、還是在技術上已經落後,並且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3.其他足以證明在建建設工程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企業發生在建工程減值時,應將計提減值準備記入“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的借方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的貸方,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
貸: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
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提減值準備的範圍內轉回,作如上相反分錄入賬。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期末的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在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將它從“在建工程”項目中減去。
企業發生在建工程減值時,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貸: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價值又得以恢復,
借: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貸: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企業應定期或至少於年度終了對在建工程的期末價值進行估計。如果在建工程發生減值,應按單項在建工程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如果在建工程的價值以後又得以回升,應在原計提的減值準備範圍內予以轉回。計提減值準備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以後價值得以回升時,借記“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例如,某企業新建一幢廠房,年末尚未竣工,累計已發生支出1500萬元,但年末市場行情表明,建造同樣的廠房,以同樣的完工程度計算,只需1200萬元。此時,應計提減值準備300(1500-1200)萬元。
計提減值準備時,應作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3000000
貸: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廠房 3000000
如果該項在建工程價值以後得以回升,可比照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處理方法進行相應處理。
企業在建工程在未完工時如長期停建並預計3年內不會開工、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發生減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應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然而對工程完工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處理,《企業會計制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在企業實際核算中,有兩種處理方法:
(1)以歷史成本為計價原則,將在建工程賬面餘額轉為固定資產賬面餘額,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轉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即: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在建工程”;借記“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以資產價值作為計價原則,將在建工程賬麵價值(即在建工程賬面餘額扣除減值準備後的金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直接轉入固定資產。即: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貸記“在建工程”。
現在已經修改了,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在建工程減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