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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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减值准备(Provision for impairment of construction in progress/Impairment of construction in pro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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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是指,企业为在建建设工程提取的减值准备。是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根据计提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006年初,我国正式公布了新会计准则,并准备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在这场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中,资产减值准备变革成为了理论界备受关注的焦点。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从 2007年开始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来调节利润,也反映了会计准则的制定本身就是一种博弈。
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表中未单独设置这两个科目,但是在解释“在建工程”科目时提到,如果在建工程发生减值也可以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即,由原来的一级科目,降为了二级科目。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由“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代替。
旧准则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而且,若减值的迹象消失可在原计提的范围内恢复;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科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注:以下为旧准则下的会计处理,仅做为资料参考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建工程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企业发生在建工程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往往会发生停建、缓建,导致建设工程减值等情况。为了较真实地反映在建工程的价值,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开发企业,应定期或在年终,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两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2.所建建设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建设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企业发生在建工程减值时,应将计提减值准备记入“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借方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贷: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作如上相反分录入账。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它从“在建工程”项目中减去。
企业发生在建工程减值时,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
借: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的期末价值进行估计。如果在建工程发生减值,应按单项在建工程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在建工程的价值以后又得以回升,应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予以转回。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以后价值得以回升时,借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如,某企业新建一幢厂房,年末尚未竣工,累计已发生支出1500万元,但年末市场行情表明,建造同样的厂房,以同样的完工程度计算,只需1200万元。此时,应计提减值准备300(1500-1200)万元。
计提减值准备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000000
贷: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厂房 3000000
如果该项在建工程价值以后得以回升,可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处理方法进行相应处理。
企业在建工程在未完工时如长期停建并预计3年内不会开工、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发生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然而对工程完工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企业实际核算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1)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将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转为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转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即: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以资产价值作为计价原则,将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即在建工程账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直接转入固定资产。即: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贷记“在建工程”。
现在已经修改了,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在建工程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