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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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索賠是指出進口交易中,因一方違反契約規定,直接或間接造成另一方有所損失,受損害的一方向違約方提出賠償要求,以彌補其所受之損害。
- 1.信用不佳
因交易對手信用不佳,不確實覆行契約義務,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害而提出索賠,這是最常見的索賠原因。
- 2.契約條件不完備或用辭模棱兩可
買賣雙方訂約未盡周詳,契約內容不夠完備,或契約用辭模棱兩可,無明確定義,致覆約發生
問題時無法依約解決,亦為索賠發生的原因。
- 3.法規慣例不一致
各國經貿發展背景不同,外匯貿易管制情況互異,常因貿易法規慣例不一致,造成貿易遵循立場的困擾。
- 4.語言文字不同(溝通落差)
語言文字瞭解程度難以一致,致使雙方交易條件無法正確表達溝通,滋生執行上的偏差。
- 5.不可抗力事故不可抗力事故
例如因天災致無法如期交貨,或因政策法令變動而無法順利匯出貨款,只要契約中有訂明不可抗力事故條款,這類索賠通常較易解決。
- 1.金錢的索賠
1)拒付價款
例如:因品質不佳,遲延裝船,而拒付。
2)要求減價或折價
例如:因品質不佳,遲延裝船,而要求減價或折價。
3)要求賠償損失
a.買方索賠:例如賣方遲延裝貨,致買方工廠停工而發生的損失。
b.賣方索賠:例如買方不開或遲開信用狀,或開發不常的信用狀。
- 2.非金錢的索賠
1)拒收貨品並要求退還貨款
同時若因而影響工廠停工或因需另補進貨物而發生損失,則這種附帶損失也可一併向賣方索賠。
2)掉換貨物
若貨物不符契約規定,即可一方面拒收貨物,他方面要求賣方因另行補運合手契約的貨物。
3)補交
賣方短交時可要求其補交。賣方短交時可要求其補交。
4)修護
通常要求修護的情形,以機器類居多。如故障或損壞可經修護而恢復的,經修護後,買方往往仍可要求賣方給予若幹的賠款。
5)要求覆約
即賣方或買方要求對方按照契約條件覆行之意。例如對於不交運契約貨物時,買方要求賣方照約交運。又如買方遲遲不開發信用狀時,賣方要求買方依約開發信用狀。
6)取消契約或取消契約餘額
前者為要求取消全部契約,後者為要求取消未裝運或未覆行部分的契約。
7)道德製裁
例如拒絕往來、通報同業、請貿易主管當局列入黑名單。
- (一)正當的索賠與不當的索賠
1.正當的索賠
指買賣當事人的一方末能覆行其契約義務,致相對人遭受損害,因而提出的索賠而言。被索賠人對於索賠人所提出的這種索賠,應以妥善的解決,否則難免道致糾紛。
2.不當的索賠
1)誤解的索賠:買方誤會交易條件,以為交貨時間不符,而提出索賠。
2)市場索賠:買方因市場變化,進口貨物價格不跌,買方不甘受損,藉口單證不符或品質不佳等理由,向賣方索賠。
3)惡意的索賠:一開始即有計畫的設計索賠陷阱,製造索賠原因,從而迫使對方賠償。
4)誇大的索賠:貨物可能略有瑕疵,但買方卻誇大其受損程度,向賣方請求巨額賠償。
- (二)依契約內容為根據的索賠
1.關於品質方面的索賠
例如品質不佳、劣等品質、瑕疵品質、混入不良品、混入劣等品等。
2.關於數量方面的索賠
例如重量或內容的短失、整件貨物的短卸或知交,或賣房交貨時短裝或漏裝。
3.關於價格方面的索賠
契約中有關價格計算及各類費用的負擔未詳加約定,因而道致的索賠,例如匯率變動損失或運費保費上漲損失由何方負擔,佣金如何計算等。
4.關於包裝、裝運標誌方面的索賠
例如包裝不良、不充分或不全、包裝不符、包裝鬆弛、破損、漏損、裝運標誌不全等。
5.關於交貨方面的索賠
例如遲延交貨,或約定不得分批裝運或轉運,賣方未予遵守,致買方遭受損失而提出的索賠。
6.關於保險方面的索賠
保險方面的索賠發生在以CIF和CIP條件交易的場合。例如賣方未依契約規定拼保,致貨物遭受損害時得不到賠償或賠償不足。
7.關於貨款方面的索賠
例如買方不付款、遲延付款或不依約開發信用狀而遭賣方索賠。
8.關於信用狀方面的索賠
信用狀方面的索賠,多由賣方提出,常見的有買方不開信用狀、遲開信用狀、開出內容不當或不完整的信用狀。
1.誠信原則的遵守
商務往來,均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尤其國際貿易雙方遠隔重洋,買賣任何一方如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則不僅貿易糾紛層出不窮,交易也難繼續進行。
2.嚴格選擇交易對象,並詳辦徵信調查
3.隨時註意對方市場情況的變動
4.熟諳國際貿易慣例,及對方國家法令。
5.洽談交易及報價、接受報價時應慎重其事。
6.簽訂貿易契約時應審慎研訂契約條款。
7.從事貿易必須以自己能力所及為範圍,不可不自量力,冒險行事,尤其對經營新貨品,更應三思而後行。
8.簽署任何文件之前,須先熟讀該文件內容。
9.不要勉強接受不合理的訂單。
10.嚴格覆行契約條款。
11.儘量利用公證檢驗制度。
12.儘量利用保險制度,為轉嫁貨物毀損及短少風險應投保適當貨物海上保險。
13.貨物製造前,必須嚴格選擇原料,使貨物符合契約訂的品質標準。
14.從契約訂立、生產、交貨、信用狀交易過程到契約完全覆行為止,均做好查核工作。
進出口合同中的索賠條款有兩種規定方式,一種是異議和索賠條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另一種則是罰金(Penalty)條款。
- (一)異議與索賠條款
異議和索賠條款的主要內容,除了明確規定買賣雙方在履約過程中,如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提出索賠外,還應訂明索賠的依據、索賠的期限、賠償損失的辦法和金額等。
異議索賠條款主要適用於交貨品質數量等方面的違約行為,這類賠償的金額不是預先決定,而是根據貨損、貨差的實際情況確定的。
- (二)罰金條款
規定當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約定金額,以補償對方的損失。罰金亦稱“違約金”。
罰金條款一般適用於賣方延期交貨,或者買方遲延開立信用證或延期接貨等場合下。
由於不同國家的法律對於罰金條款的規定不同,因此在我國出口合同中,除少數特殊情況外,一般不應訂罰金條款。
索賠和理賠應註意的問題
(1)根據公平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明對方是否違約並使得我方遭受損失。
(2)索賠要求必須在合同規定的限期內提出。
(3)正確確定索賠項目和金額,備齊有關單證。
在對方向我索賠,我方理賠時,則應註意以下問題:
(1)認真研究對方所提的索賠是否屬實。
(2)仔細審核對方所提出的索賠單證和有關文件。
(3)如果我方確實應負賠償責任時,應認真研究,提出賠償辦法或賠償金額,與對方協商確定。
太過於籠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