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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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索赔是指出进口交易中,因一方违反契约规定,直接或间接造成另一方有所损失,受损害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之损害。
- 1.信用不佳
因交易对手信用不佳,不确实覆行契约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而提出索赔,这是最常见的索赔原因。
- 2.契约条件不完备或用辞模棱两可
买卖双方订约未尽周详,契约内容不够完备,或契约用辞模棱两可,无明确定义,致覆约发生
问题时无法依约解决,亦为索赔发生的原因。
- 3.法规惯例不一致
各国经贸发展背景不同,外汇贸易管制情况互异,常因贸易法规惯例不一致,造成贸易遵循立场的困扰。
- 4.语言文字不同(沟通落差)
语言文字了解程度难以一致,致使双方交易条件无法正确表达沟通,滋生执行上的偏差。
- 5.不可抗力事故不可抗力事故
例如因天灾致无法如期交货,或因政策法令变动而无法顺利汇出货款,只要契约中有订明不可抗力事故条款,这类索赔通常较易解决。
- 1.金钱的索赔
1)拒付价款
例如:因品质不佳,迟延装船,而拒付。
2)要求减价或折价
例如:因品质不佳,迟延装船,而要求减价或折价。
3)要求赔偿损失
a.买方索赔:例如卖方迟延装货,致买方工厂停工而发生的损失。
b.卖方索赔:例如买方不开或迟开信用状,或开发不常的信用状。
- 2.非金钱的索赔
1)拒收货品并要求退还货款
同时若因而影响工厂停工或因需另补进货物而发生损失,则这种附带损失也可一并向卖方索赔。
2)掉换货物
若货物不符契约规定,即可一方面拒收货物,他方面要求卖方因另行补运合手契约的货物。
3)补交
賣方短交時可要求其補交。卖方短交时可要求其补交。
4)修护
通常要求修护的情形,以机器类居多。如故障或损坏可经修护而恢复的,经修护后,买方往往仍可要求卖方给予若干的赔款。
5)要求覆约
即卖方或买方要求对方按照契约条件覆行之意。例如对于不交运契约货物时,买方要求卖方照约交运。又如买方迟迟不开发信用状时,卖方要求买方依约开发信用状。
6)取消契约或取消契约余额
前者为要求取消全部契约,后者为要求取消未装运或未覆行部分的契约。
7)道德制裁
例如拒绝往来、通报同业、请贸易主管当局列入黑名单。
- (一)正当的索赔与不当的索赔
1.正当的索赔
指买卖当事人的一方末能覆行其契约义务,致相对人遭受损害,因而提出的索赔而言。被索赔人对于索赔人所提出的这种索赔,应以妥善的解决,否则难免道致纠纷。
2.不当的索赔
1)误解的索赔:买方误会交易条件,以为交货时间不符,而提出索赔。
2)市场索赔:买方因市场变化,进口货物价格不跌,买方不甘受损,借口单证不符或品质不佳等理由,向卖方索赔。
3)恶意的索赔:一开始即有计画的设计索赔陷阱,制造索赔原因,从而迫使对方赔偿。
4)夸大的索赔:货物可能略有瑕疵,但买方却夸大其受损程度,向卖方请求巨额赔偿。
- (二)依契约内容为根据的索赔
1.关于品质方面的索赔
例如品质不佳、劣等品质、瑕疵品质、混入不良品、混入劣等品等。
2.关于数量方面的索赔
例如重量或内容的短失、整件货物的短卸或知交,或卖房交货时短装或漏装。
3.关于价格方面的索赔
契约中有关价格计算及各类费用的负担未详加约定,因而道致的索赔,例如汇率变动损失或运费保费上涨损失由何方负担,佣金如何计算等。
4.关于包装、装运标志方面的索赔
例如包装不良、不充分或不全、包装不符、包装松弛、破损、漏损、装运标志不全等。
5.关于交货方面的索赔
例如迟延交货,或约定不得分批装运或转运,卖方未予遵守,致买方遭受损失而提出的索赔。
6.关于保险方面的索赔
保险方面的索赔发生在以CIF和CIP条件交易的场合。例如卖方未依契约规定拼保,致货物遭受损害时得不到赔偿或赔偿不足。
7.关于货款方面的索赔
例如买方不付款、迟延付款或不依约开发信用状而遭卖方索赔。
8.关于信用状方面的索赔
信用状方面的索赔,多由卖方提出,常见的有买方不开信用状、迟开信用状、开出内容不当或不完整的信用状。
1.诚信原则的遵守
商务往来,均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尤其国际贸易双方远隔重洋,买卖任何一方如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则不仅贸易纠纷层出不穷,交易也难继续进行。
2.严格选择交易对象,并详办征信调查
3.随时注意对方市场情况的变动
4.熟谙国际贸易惯例,及对方国家法令。
5.洽谈交易及报价、接受报价时应慎重其事。
6.签订贸易契约时应审慎研订契约条款。
7.从事贸易必须以自己能力所及为范围,不可不自量力,冒险行事,尤其对经营新货品,更应三思而后行。
8.签署任何文件之前,须先熟读该文件内容。
9.不要勉强接受不合理的订单。
10.严格覆行契约条款。
11.尽量利用公证检验制度。
12.尽量利用保险制度,为转嫁货物毁损及短少风险应投保适当货物海上保险。
13.货物制造前,必须严格选择原料,使货物符合契约订的品质标准。
14.从契约订立、生产、交货、信用状交易过程到契约完全覆行为止,均做好查核工作。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另一种则是罚金(Penalty)条款。
-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和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除了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外,还应订明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金额等。
异议索赔条款主要适用于交货品质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这类赔偿的金额不是预先决定,而是根据货损、货差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 (二)罚金条款
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亦称“违约金”。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场合下。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罚金条款的规定不同,因此在我国出口合同中,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订罚金条款。
索赔和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对方是否违约并使得我方遭受损失。
(2)索赔要求必须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出。
(3)正确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备齐有关单证。
在对方向我索赔,我方理赔时,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真研究对方所提的索赔是否属实。
(2)仔细审核对方所提出的索赔单证和有关文件。
(3)如果我方确实应负赔偿责任时,应认真研究,提出赔偿办法或赔偿金额,与对方协商确定。
太过于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