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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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法(law of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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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貨物買賣法[1]
國際貨物買賣法是指調整具有國際因素的貨物買賣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調整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範包括各國貨物買賣法、國際公約、國際慣例。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2]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有三:一是國際條約;二是國際貿易慣例;三是有關的國內法。
1.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淵源,有關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幹法律規則的公約》(即《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1978年《國際海上運輸公約》和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簡稱《公約》)。其中,《公約》是迄今為止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項最為重要的國際條約。
2.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另一個重要淵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內規定採用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在發生爭議時,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可以參照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慣例包括以下幾項主要內容。
(1)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該通則制定於1935年,經過多次修改,現行的文本是《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該通則在國際上已獲得了廣泛的承認和採用,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大量使用。
(2)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和《托收統一規則》。這是兩項有關國際貿易支付方面的重要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現行文本是UCP600,《托收統一規則》的現行文本是URC522。
3.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法
儘管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慣例正日益增多和完善,但離國際貨物買賣法的統一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各國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處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時,仍需藉助國際私法規則選擇適用某個國家的國內法。因此,各國有關貨物買賣的國內法仍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1)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影響最大的兩大法系。大陸法系是以制定成文法為主要特點的法系,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國家。在大陸法系國家,買賣法一般作為在編的法規組成部分編人民法典,如《法國民法典》第三編第二章,《德國民法典》第二編第二章。英美法系是以實施判例法為主要特點的法系,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國家。在英美法系國家,買賣法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由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則,二是由立法機關通過頒佈單行法規的形式制定成文的貨物買賣法,如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和美國《統一商法典》。
(2)我國的有關法律。我國沒有制定專門的商法典,有關貨物買賣的法律規則一部分規定在《民法通則》中,另一部分規定在我國《合同法》中。《民法通則》規定了貨物買賣的一般原則,我國《合同法》則對貨物買賣合同的具體內容做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