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能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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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能源機構(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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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能源機構是石油消費國政府間的經濟聯合組織,成立於1974年。由16個工業國發起,主要是工業國針對OPEC而建立的能源組織,總部設在法國巴黎。現在已擁有26個成員國,其宗旨是協調成員的能源政策,發展石油供應方面的自給能力,共同採取節約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強長期合作以減少對石油進口的依賴,提供石油市場情報,擬訂石油消費計劃,石油發生短缺時按計劃分享石油,以及促進它與石油生產國和其他石油消費國的關係等。
(1)在出現石油短缺時,該機構在成員間實行緊急石油分享計劃。即當某個或某些成員國的石油供應短缺7%或以上時,該機構理事會可作出決定是否執行石油分享計劃。該機構各成員國根據相互協議分享石油庫存,限制原油消耗,向市場拋售庫存等措施。
(2)該機構還要求各成員國保持一定數量的石油庫存,即不低於其90天石油進口量的石油存量。
(3)在加強長期合作計劃方面,該機構採取了加強能源供應的安全;促進全球能源市場穩定;在能源庫存上合作;加速替代能源的發展;建立新能源技術的研究與發展;改革各國在能源供應方面立法上和行政上的障礙等措施。
(4)開展石油市場情報和協商制度,以便使石油市場貿易穩定並對石油市場未來發展有較好的信心,以及加強與產油國和其他石油消費國的關係。
(5)對能源與環境的關係採取應有的行動,如限制汽車、工廠和燃煤的火力發電廠的排放,對較乾凈的燃料進行研究。
(6)該機構定期對世界能源前景做出預測,供全世界參考。但是,IEA自其成立後,在國際石油市場上未能發揮很多作用,主要是由於出現了油價下跌和石油供過於求的局面。另外,IEA國家在何時使用石油儲備以及如何分享石油儲備問題上有不同的看法,同時也缺乏具體的措施。IEA的主要貢獻在於提出了戰略石油儲備的概念,此後各國不同程度地建立了本國的石油儲備,這對於切斷IEA國家石油供應的企圖,具有威懾力。
根據取得成員資格程式上的不同,國際能源機構的成員可以分為簽署國和加入國。
(1)簽署國。國際能源機構有16個簽署國,分別為:奧地利、比利時、 加拿大、丹麥、德國、愛爾蘭、義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和美國。這些國家要麼出席了1974年2月的“華盛頓能源會議”, 要麼參加了布魯塞爾“能源協調小組”,或者都參與了《國際能源綱領協議》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理事會決定的起草工作。每個國家在簽署11月18日《國際能源綱領協議》前,也參與了1974年11月15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理事會的決定。上述16國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簽署國集團,之後的成員只適用於加入程式而不適用於簽署程式。在《國際能源綱領協議》正式生效之前,該協議暫時適用於所有簽署國。
(2)加入國。理事會應依多數決定任何加入申請。”迄今,已有10國通過加入的方式成為了國際能源機構的成員,如紐西蘭(1976年)、希臘(1977年)、澳大利亞(1979年)、葡萄牙(1981年)、芬蘭和法國(1992年)、匈牙利(1997年)、南韓和捷克(2001年)等。
國際能源署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結構中一個獨立的機構,其總部設在巴黎。理事會負責通過決議,每一個成員國的能源部門都在理事會中派有代表,由政府高級官員擔任。一些重要的問題常常提交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國際能源機構的代表團討論,代表團的成員是這些國家對外政策和能源部門的代表。業務管理則由國際能源機構秘書處負責,秘書處收集、分析信息,評估成員國的能源政策,編製預測報告,進行研究,並就能源領域的一些特別問題向成員國政府提供建議。秘書處由管理委員會任命的執行總裁領導,現任的執行總裁是法國人克勞德·曼德爾。
常設部門和專門委員會有長期合作與政策研究部、能源研究和技術委員會、緊急情況部、石油市場部和非成員國辦公室。這些部門由成員國能源領域的專家組成,併在國際能源機構框架內進行活動。
國際能源機構實際活動的特點是,在國際能源機構框架下的集體能源安全體系中,跨政府的調節已達到相當高的程度。能源安全被理解為“與合理價格相應的能源供給”。國際能源機構集體能源安全體系建立在國家間相互協調的原則基礎上。1974年關於《國際能源綱要》的協議對這些原則作了詳細規定。按照這些原則,國際能源機構的成員國必須擁有不少於90天石油凈進口額的石油儲備;此外,必須限制消費,在出現大規模供應中斷的情況下,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必須動用儲備,與其他成員國分享石油儲備。依據《國際能源綱要》中所規定的義務,每一個國家制定本國的石油儲備和管理制度,本國公司和國際公司參與這些機制的運行。歐盟在自身的框架內也建立了應對供應中斷的反應體系,這一體系不但規定建立原油儲備,而且還要求建立90天的主要石油產品儲備。許多國家實際上擁有超過90天的儲備。
緊急情況部門檢查並加強應對緊急情況的反應機制。此外,工業咨詢委員會由大石油公司的石油供應專家組成,這些專家參加能源安全體系的工作。
當一個或幾個成員國的石油供應短缺,並且供給不足超過普通消費的7%時,可以啟動國際能源機構石油儲備再分配體系。根據義務,現有的石油儲備按照一定的方案在承受損失的國家間重新分配。除了從儲備體系中供應石油以外,還規定要降低石油消費水平,並定量分配石油消費。
如果出現更大規模供應中斷的威脅,石油再分配應由國際能源機構執行總裁加以管制,執行總裁在國際能源機構秘書處和工業供應協商部門的配合下開展活動。國際能源機構每一個成員國都有專門的國家主管部門,負責對石油儲備再分配進行內部調節。
寫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