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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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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
國際法院(法語: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CIJ;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

目錄

什麼是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位於荷蘭海牙。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許可權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設書記官處。工作語言為英語與法語。法院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性工作。

國際法院的歷史

  1945年,與《國際法院規約》一起簽訂並生效的《聯合國憲章》規定設立國際法院。《國際法院規約》被約定為《聯合國憲章》組成部分,是國際法院的憲章及管理依據[1]。1946年2月5日,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出第一批國際法院法官,取代了1920年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國際法院和常設國際法院的規約幾乎相同,二者的規則也幾乎相同,直至1978年國際法院為簡化和加速程式而訂正了規則。

  1946年4月18日,國際法院首次公開開庭。第一個案件是1947年5月英國起訴阿爾巴尼亞的科孚海峽事件。國際法院的工作包括了廣泛的司法工作。國際法院曾因為美國對尼加拉瓜的秘密戰爭而判決尼加拉瓜對美國之部分控訴成立(尼加拉瓜訴美國案),以後美國在1986年取消了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美國之後依個別案件決定是否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2]。聯合國憲章第14條授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執行國際法院的裁決,不過這種裁決的效力會受到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否決權的影響。

國際法院的職能和許可權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

  • 對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 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內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

  只有主權國家間的爭端才可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迄今為止國際法院已經做出74項裁決。雖然這些裁決都是強制性的,但是並不是每一項裁決都得到切實履行。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履行法院裁決時,可以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以在必要時迫使另一方履行裁決中所規定的義務。美國曾在1946年執行了國際法院的裁決[來源請求],但是在1986年國際法院裁決要求美國立即停止針對尼加拉瓜的非法軍事行動時,遭到美國政府的拒絕[3]。國際法院的判決認為美國“違反了國際法中有關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主權國家使用武力”的規定,並且要求美國支付賠償金。但是,賠償數額尚未確定前,由於尼加拉瓜國內政權更迭,新上臺的尼加拉瓜政府中止了該案。其他一些著名的裁決還包括:

  • 1980年美國指控伊朗非法拘留美國駐德黑蘭的外交官,占領美國領事館。(其後,美國人質獲釋。)
  • 美國與加拿大在緬因灣地區的領海爭議。
  • 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控告北約成員國未經授權而發動科索沃戰爭,裁決結果是科索沃獨立合法。
  • 2014年澳洲和紐西蘭等控告日本捕鯨業者非必要捕抓保育動物,日本敗訴。

國際法院的法官

  國際法院共有常任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院成員國派遣的至多4名法學家組成的“國家團體”提名,若非常設仲裁院成員國,則由各國為國際法院法官提名而委派的至多4名法學家團體提名;每一團體提名人選不得超過4人,其中屬於本國國籍者不得超過2人;由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分別選舉並均獲得絕對多數票者當選。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在這種選舉中不適用。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可以參加聯合國大會的國際法院法官選舉。法官任期9年,並且可以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的法官。

  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必須代表世界各大文化與各主要法系。其名額分配辦法與安理會席位分配一致,自1970年起為:非洲3名,拉美2名,亞洲3名,東歐2名,西歐及其它國家(包括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5名。

  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儘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除1967年-1984年期間無中國籍法官被提名外,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和俄羅斯事實上一直各占有一個名額。

  國際法院法官一旦當選,就不代表該國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當局。其第一項任務就是在公開庭上宣誓本人必當秉公行使職權。法官在該國政府是當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對該國政府立場的情況並非罕見。

  根據法院組織法的第31條,在有爭議的案件中可以任命臨時法官參與審判。根據此規則,如果爭議性的案件中的當事國沒有本國國民擔任常任法官中,即可以提名一人出任臨時法官,僅可參與此一案件的審判。因此,在任何一個案件中,可能至多有17位法官參加審判。

  這一辦法的宗旨是鼓勵成員國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裁決。沒有常任法官的成員國可以保證有自己國家的法官參加討論,併為其他法官提供當地情況知識並幫助其他法官瞭解本國的見解,因此可能更願意接受國際法院的司法管轄。雖然此做法與一般的司法原則不完全相符,但實際上很少會對結果產生影響:臨時法官通常會按照本國的主張表決(但也有例外),因此當事國的法官所投的票一般會互相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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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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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7.99.* 在 2017年9月18日 21:36 發表

國際大聯盟共和國暨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所有權人哈庫克-宇宙星球領導人暨世界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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