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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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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Jurisdiction)

目錄

什麼是管轄權

  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許可權。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標的物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

管轄權的概述

  管轄權還是主權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即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進行管轄的權利。除管轄權外,還有獨立權,平等權和自衛權。獨立權,即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內政處外交事務,而不受他國控制和干涉的權利。平等權,即一切國家在國際法上地位一律平等的權利。自衛權,即國家保衛自己生存和獨立的權利。國家在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不侵犯別國、不幹涉他國內政、外交以及和平解決國家之間爭端的義務。

管轄權的內容

  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於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於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管轄權的相關術語

  • 管轄權轉移:基本上,原告可以自由選擇起訴的法院,法院若認為其無管轄權時,其可能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但另一種解決方式則是進行移送,將該訴訟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而在此,基於保護被告的起訴利益(裁判費的繳納、中斷時效...),故基本上採取的是移送的手法,亦即法院得依職權或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將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為了避免訴訟不斷的在不同的法院間移送,導致訴訟延滯,所以受移送之法院,原則上應該受其羈束,而不再將該訴訟更行移送。除非有“專屬管轄”之事由發生時,才例外使該法院可以再為移送。
  • 管轄權競合:對於同一個訴訟,有兩個以上的法院對之均有管轄權時,即會產生管轄競合的問題。此時依照(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之規定,原告得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訴。但須註意的是,專屬管轄會排除定其他種類的管轄,故若有專屬管轄之情況發生時,僅能由該法院管轄。
  • 管轄權欠缺:欠缺管轄權者,在判決前法院應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無法移送者則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若法院就訴訟案件欠缺管轄權而為裁判者,則應視管轄種類定其效力。若為任意管轄,則發生管轄權瑕疵之補正,第二審法院不得僅因欠缺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若違反專屬管轄者,則該判決違法,可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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