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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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主體是有獨立投資決策權,並對投資結果負責的經濟法人和自然人;既可以是官方機構、跨國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機構、居民個人[1]。作為國際投資主體,必須具有從事國際投資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此外,主體不同,其從事國際投資活動的能力範圍也有不同的規定。如外國法人到他國的法律人格必須由該國承認,主要採取登記制、許可制、互相認可制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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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主體是多元化的,包括跨國公司、國際金融機構、官方與半官方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等多種類型。
1、跨國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經濟實體所組成,並從事生產、銷售和其他經營活動的國際性大型企業。它是國際直接投資的主體。
2、跨國金融機構:包括跨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參與國際證券投資和金融服務業直接投資的主體。近年來,各類基金的發展是其中最大的亮點。
3、官方與半官方機構:包括各國政府部門及各類國際性組織,它們是某些帶有國際經濟援助性質的基礎性、公益性國際投資的主要承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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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岩峰,何志鵬,孫璐.《國際投資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09月
貨幣基金組織是一種國際投資主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