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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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主体是有独立投资决策权,并对投资结果负责的经济法人和自然人;既可以是官方机构、跨国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机构、居民个人[1]。作为国际投资主体,必须具有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外,主体不同,其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能力范围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外国法人到他国的法律人格必须由该国承认,主要采取登记制、许可制、互相认可制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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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包括跨国公司、国际金融机构、官方与半官方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等多种类型。
1、跨国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它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
2、跨国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参与国际证券投资和金融服务业直接投资的主体。近年来,各类基金的发展是其中最大的亮点。
3、官方与半官方机构:包括各国政府部门及各类国际性组织,它们是某些带有国际经济援助性质的基础性、公益性国际投资的主要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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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吕岩峰,何志鹏,孙璐.《国际投资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09月
货币基金组织是一种国际投资主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