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後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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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是固定資產經初始計量併入賬後又發生的與固定資產相關的支出,在核算過程中;
其次應依據支出效用是否有利於固定資產壽命和經營的原則進行相應的核算。其核算內容包括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的改建擴建、改良支出以及修理、裝修支出,核算方法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列入資本性收入的有關科目和當期費用。
固定資產後續支出,如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則應將其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賬麵價值,但增計後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在其他情況下,後續支出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2)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計入固定資產賬麵價值,其增計後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增計後的金額超過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3)如不能區分固定資產修理或改良,或修理和改良結合在一起,則應根據以上(1)和(2)的原則將相關支出費用化或資本化。
(4)固定資產裝修費用,如符合資本化條件,應確認為固定資產,併在兩次裝修期間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採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下次裝修時,原資本化的裝修費用餘額減去相關折舊後的差額,一次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5)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比照上述原則處理。對其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裝修費用,應在兩次裝修期間、剩餘租賃期和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三者較短的期間內,採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
(6)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予資本化,併在剩餘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較短的期間內,採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
企業因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原採用預提或待攤方式改為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費用的,其原為固定資產大修理髮生的預提或待攤費用餘額,應繼續採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沖減或攤銷完畢為止;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後新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再按上述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