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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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是指為了區別於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稱呼,可分為通用名稱和特定名稱。
商品的通用名稱,指為公眾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稱,如:電視機、電腦、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稱只是指同一類商品的名稱,不能用來區別同一種類的不同商品。例如:電腦這一通用名稱是無法用來區別“聯想”公司生產的電腦與“長城”公司生產的電腦。
商品的特定名稱,是指對特定商品的稱呼,如:加飯酒、茅臺酒、21金維他、兩面針牙膏等等。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大多可以註冊成為商標。
1、商品名稱具有大眾性,為公眾所有,人人可以使用;而商標具有專用性、專有性。
2、商品的通用名稱是用來區別不同種類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稱是用來區別同種類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而商標雖然也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但主要是用來區別不同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的。
3、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因為它不僅不能區別商品的不同生產者或銷售者,而且還會把本該屬於公眾使用的稱呼變成特定人獨占,造成不應有的壟斷;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大多可以註冊成為商標,例如:21金維他、茅臺酒、兩面針牙膏等,他們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稱,又是商品的註冊商標。
4、商品的名稱系自然產生,無須辦理任何手續;註冊商標必須經過申請核准後才能成為註冊商標。
5、商品名稱一般情況下不受法律的保護,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稱,才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如果商標尤其是馳名商標(如:阿司匹林、尼龍)的所有人對商標使用不當、保護不當,有可能導致該商標自然轉化成為家喻戶曉的商品通用名稱,從而使商標失去顯著性(可識別性),而此時,商標所有人就喪失了對該標誌的獨占壟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