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決投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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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決投票規則是將所有參與者自己提出的可供選擇的方案加以彙總, 每位參與者從彙總的所有方案中挑出自己最不喜歡的方案, 剩下的沒有被否決的方案便成為參與者可以接受的方案。
- 否決投票規則下, 由於所有參與者不僅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願, 而且有權對會使自己受損的被選方案投反對票, 因此, 為了使自己提出的方案不被別人強烈反對, 在設計方案時會顧及到其他成員的利益。所以說, 相對於其他投票規則,否決投票規則更有利於集體決策參與者之間的溝通和參與者偏好的真實表達。
- 否決投票規則要求集體決策的所有參與者在利益和興趣上必須具有共性, 否則集體決策可能無法作出。當參與集體決策人數較多, 各方利益衝突較大時, 不宜採取否決投票規則。
首先讓參與某種集體選擇的每個投票者提出自己認為可供選擇的一個提案,如果有N個投票者參與選擇的話,就有(N+1)個提案,其中一個是現狀提案(即維持現狀不變的提案,這個提案可能是由上一次集體選擇決定的)。然後使用隨機過程來決定投否決票的次序,否決投票的次序向參與選擇的所有成員公佈,規定每個投票者對其他提案只能投一張否決票。每個投票者對提案集合中最不滿意的那個提案投否決票。這樣,第一個人從(n+1)個提案中否決掉他最不喜歡的那個提案,第二個人從剩下的N個提案中否決掉他最不喜歡的那個提案,第三個人再從剩下的(N-1)個提案中否決掉一個提案……直到n個人都分別投了一次否決票,各否決了一個提案以後,最後剩下來的未被否決的提案便是獲勝提案,這個提案就成為全體成員一致接受的集體選擇的結果。
否決投票規則有如下好處:
可以促使每個參與成員都認真對待自己的提案,且在提案時儘量照顧到其他成員的利益。因為誰都希望自己的提案獲得通過,如果不考慮別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到否決。這樣就有利於各參與者之間的溝通和真實意願的表達。有利於促使最終結果趨近於帕累托最優。在否決投票規則下,每個成員都能充分選擇自己認為是合適的供選方案,所有供選方案中最不為某一個或某些個成員所喜歡的方案又被選舉過程否決了,因此除留下來的沒有被否決的方案之外,其他任何方案都不可能更接近於帕累托最優。當然如果留下的方案不止一個,仍需藉助其他投票規則來做決定。
否決投票制的局限性在於它要求參與集體行動的個體必須在利益和興趣上有共同性;否則,也無法做出最終選擇。而往往參與決策的人數越多,各方的利益衝突越大,實行否決投票是不能做出最終決策的。
繆勒也承認他設計的這種方法有下列缺點:(1)要求各個投票者進行人際效用比較;(2)隨著參與集體決策的人數的增多,參與的積極性將下降;(3)結成聯盟或相互勾結將會使這種方法失效。